本报记者程国慧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住房贷款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的报道,引起了议论声一片。借款人抱怨:提前还贷是个人恪守信用的良好体现,银行不鼓励,反而要收所谓的“违约金”,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银行方面则强调:住房贷款提前还贷,不仅打乱了自身的贷款计划,也失去了预期应得的利息收入,况且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借款 人作为银行的客户,双方利益是存在一定依存关系的,如何处理好“提前还贷”这一经济行为,对银行是个考验,对借款人的观念也提出了挑战。
银行收取“违约金”,不能以“是”或“非”来论,毕竟贷款人和银行之间存在一纸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当然也就不应由银行一方说了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银行单方面开出“违约金”罚单,就有“店大欺客”之嫌;而上海的八大银行集体作出决定,逐步对住房贷款中提前还贷的“违约”行为作出“惩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就更难逃“垄断”之名了。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相关的金融管理条例中,对提前还贷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银行方面是否可以收取“违约金”,关键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住房贷款真正兴起只是近些年的事,银行对提前还贷缺乏足够的研究和心理准备,细查目前银行的绝大部分住房贷款合同,对提前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牵强地按照所谓的“国际惯例”对待,并非就符合时宜。目前,仅仅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就达数百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几乎是血本无归,要说让借款人提前偿还,无异是“天方夜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段时期以来,银企间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社会上信用信誉恶化的现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让那些积极还款、诚实守信的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要忍受“违约金”之痛,似有悖公平合理的逻辑,同时对银行培育良好的信用体系和维系长期的客户关系未必有益。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通过发放贷款赚取利差,是其获得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身处银行系统内部的人都知道,住房贷款作为银行优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了银行的一棵“摇钱树”。提前还款自然影响到银行的整体收益,同时也打乱了其商业计划,随着提前还款客户的增多,甚至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银行收取违约金,似乎无可厚非。但如果银行仅仅是为了稳定住房贷款规模,不仅对其改善资产质量并无太大帮助,也显示出银行现有的资产结构太脆弱,弄不好会失去宝贵的客户资源,到头来得不偿失。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无异于对储蓄收取服务费,不管其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在情感上很难接受。不过情感毕竟只是情感,如果银行和借款人在合同上存在诸如“提前还贷”的违约约定,买房人提前还贷等于改变了合约关系,银行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对借款人的观念冲击也是必然的。
另一方面,对那些把抵押贷款购房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借款人来说,房贷的成本显然要低于其它融资成本,他们期望手头资金在其它投资中产生更高的效益。对这些借款人来说,提前还贷意味着投资渠道受阻,投资收益弱化。因此,银行收取违约金对其投资能力是个真正的考验。在此情形下,那些手头资金较为宽裕的购房者,在一开始就应考虑如何制订合理的贷款计划,而不是提前还贷。否则,只会被套上“违约金”的紧箍咒。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进入,国有银行如果仅仅是盲目沿用所谓的“国际惯例”,不考虑国情,很有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毕竟客户资源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而对于客户来说,在更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增强投资能力,锤炼投资技巧,才是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市场报》(2002年06月0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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