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包蹇
原告:上海律师吴卫明
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
案由:花旗对存款5000美元以下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原告认为不合理
6美元收费有没有道理
4月初,上海的一名律师到花旗银行某分行存款800美元,被告知花旗银行提供个人理财服务,5000美元以下的活期存款须缴纳每月6美元的服务费。
于是,这位律师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他认为收服务费属侵权,要求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路费损失。其法律依据是:假如6美元是“理财服务费”,则是捆绑在存款业务上销售。假如6美元是存款手续费,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存款有息,手续费高于存款利息,也就变相剥夺了利息。同时,手续费的收取必须依法经人民银行批准或由人民银行确定。但人民银行并无此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原则,花旗银行没有权利收取存款手续费。
这一官司法院已经受理,将于近日开庭。
能要求外企“入乡随俗”吗
这一官司得到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然而,它却很少得到各方舆论的支持。
许多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认为,花旗银行的做法,既然是国际惯例,我们又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应该与之“靠拢”,而不是要求他们“入乡随俗”。
也有人指出,市场经济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其遵循的一套规则及在此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这种规则主要体现为法律。因此,即使我们法律的一些规定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一修改和完善同样需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比如修改《商业银行法》,就需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而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任何企业哪怕是外资金融企业也无权自定市场规则,否则就会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从制度上形成对市场经济的破坏。
告状的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根据中国法律,涉外民事活动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但中国法律有规定的,就应当遵照中国法律。
或许,这场官司有更深一层意义,即提醒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在我国法律并未和WTO的规则完全接轨的阶段,所谓的国际惯例未必能够生效。
银行岂能“自己说了算”
最近,上海的8家中资银行也准备出台新规矩,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违约金。
这些银行寻找出了实施这一办法的必要性,如在法律上成立的理由,以及银行的现实需要。同时,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对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是国际惯例。
据了解,对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在世界上大约只有十几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采取这一做法。
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国际惯例是一种法律的渊源,它不是生活中的习惯,应该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而且往往是国际贸易中形成的、公认的习惯性做法。而它主要存在于重视判例及习惯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成文法国家则没有此说。
比如,意大利人和荷兰人做生意时有一项做法,就以此说是国际惯例,要求中国人也这样做,这可能是不对的。但假如这项做法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使用,为国际社会所公认,那才有作为国际惯例的可能。
因此,国际惯例必须有一定的“面”和一定的“量”,需要实实在在的研究分析,不能“自己说了算”。
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国际惯例在法律上的效力排在很后面,首先应该遵守国内的成文法,如果国际惯例与国内的成文法相抵触就不能成立。
在“国际惯例”这一理由难以站住脚的情况下,再看银行的收费行为,似乎更能找出种种不合情、不合法的因素。顾肖荣说,在对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贷款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合同条款的意义,就应该按照有利于弱势一方即贷款者的原则来解释。同时,几家银行联合约定形成新的格式合同,这一合同的内容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必须经过贷款者的认可才能成立。
亦有专家认为,上海8家银行的行为有“霸王合同”之嫌。这是利用市场的支配力实施强制交易,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利。
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如今为什么一旦打起“国际惯例”的旗号,不管它究竟是不是国际惯例,符不符合国内法律的规定,似乎就可以畅行无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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