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业庆北京报道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发出《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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