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在上海亮出了一篇战斗檄文,向《个人所得税法》“开炮”,题目就叫《质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
何祚庥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应区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从逻辑上看,对非劳动收入应课以更高的超额累进税,而劳动收入就该采用比例税率或较低的累进税率,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富起来,不鼓励“不劳而获”。
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就是说,劳动收入的累进率最高,达45%,半劳动收入累进率其次,达35%,而非劳动收入仅仅课以20%的税率。
更奇怪的是对“所得”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意味着个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但又认可“不作为个人所得”,实在令人费解。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收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收税”。总之,“炒股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造就了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是“大鱼吃小鱼”的投机市场,征收“炒股所得税”,显然将大大抑制投机性。(辛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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