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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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6:53 郑州商品交易所 |
第三章 交割标准
第十条 标准交割品、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1-2005)(以下简称《所标》,见附件一)的一级白糖。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 1、上一制糖期生产的且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所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9、11月合约月份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2、符合《所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不设升贴水。 (三)上一制糖期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该制糖期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8月份开始逐月贴水,贴水标准为每月10元/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白糖期货合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价是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价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条 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本条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第十四条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第十三条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其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