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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能否防火引发争议 基金专户理财箭在弦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9: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荣篱 金烨

  种种迹象表明,基金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空间有大幅拓展的可能。2月底,监管部门正式下发通知,允许基金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业务;此后,一个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研讨会在海南召开,据消息人士透露:框架性的意见已在业内形成。

  专户理财业务浮出水面

  业内人士透露,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想法已有多年,这个目标可能在今年变为现实。据了解,专户理财业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另一种是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种特定对象的专户理财业务包括三个参与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三方需要签定资产管理合同,包括资产运用、收益分配、费用收取、相关事宜的变更方法都将在这个合同中约定。无论管理费还是产品性质、产品的风险收益情况,都是由合同参与各方共同制定,可以说是一个个性化极强的合同。据了解,特定多个客户存在户数上限的要求,与此同时,无论对单一客户还是多个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有一个资金下限的要求。

  和公募基金一样,目前业内的思路,对特定对象的专户

理财也有投资比例的限制。比如,“单个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还有“资产管理人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等等。对此,业内人士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士认为,对单个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投资比例的上限要求是不合理的,有“管得过宽之嫌”。“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就意味着,一个专户满仓时至少得买十只股票。这位人士认为,对于特定客户而言,只要客户要求不违规,他们甚至可以要求满仓买入一只股票。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这就意味着,将公募与私募“分而治之”,按照这一规定,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所有资产持有的一只股票就很有可能超过10%。这种“分而治之”带来的10%超额比例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不是新问题,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已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有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其理论基础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客户的意志影响,而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则是基金公司意志的体现,因此,虽然同为一个管理人管理,但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不能视为“一致行动人”。不过,该人士也承认,如果真的如此规定,可能带来基金公司操控股票的余地,毕竟,有一些特定客户的资产委托是属于全权委托的。

  “防火墙”成为焦点

  无论是正在讨论中的“专户理财”业务,还是已经获准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市场和业内最关心的仍然是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利益输送。

  首先,市场对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的反应不一。反对派人士认为,这样会使利益输送变得更隐蔽,对公众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威胁。比如,基金公司可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供投研报告的形式,将公募基金资产将要买入的股票,提前透露给利益关联人,让利益关联方先进先出,公募基金后进后出。这种行为很难监控。

  专户理财虽然并不是基金公司的新业务,社保基金就是基金公司正在开展的专户理财业务之一。但市场上关于“损公济私”的猜测一直就有。目前为社保基金理财的少数几家基金公司,如果委托理财成为基金公司的常规业务,市场的担心和猜测肯定会加剧。

  对于利益输送,监管层也有相应的措施。在关于投资咨询业务的通知中,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操作此业务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求基金公司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业务隔离等内控制度,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相分离,防范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侵害基金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不得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客户;不得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等数项条款。类似的思路也体现在专户理财中,而且专户理财的隔离要求更为严格,要求“设立子公司”或者“专门的部门”从事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不过,这些规定都是定性的,在实质操作中起多大的作用需要实践验证。

  有消息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可能会制订专门的投资行为规范,这个规范可能会对利益输送行为进行定量的界定。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投资行为合规与否,不宜规定的过于详细,这一方面可能造成“管得过宽”使投资束手束脚,另一方面,也可能反而造成有机可乘。

  事实上,利益输送的问题并不始于“投资咨询业务”或者“专户理财”,市场对此的担心由来已久。一位从事专户管理的基金经理表示,只要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投资业务,就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最早的时候是封闭式与开放式之间的利益输送,后来社保理财与公募基金间有利益不均衡。从目前的操作来看,他认为,制定制度是必需的,但制度本身有漏洞可钻的。真正的“防火墙”还需依靠基金公司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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