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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基金败诉 侵权风波凸现基金知识产权软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9: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随着国内法律环境日趋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越来越严格,基金管理公司应尽可能把握住可能出问题的风险点,如商标使用权、相关知识产品使用权、宣传材料的内容等等,以免经历大风大浪后,在阴沟里翻船。

  □ 本报记者 金烨

  日前,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更名为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东天同证券的重组以及对基金公司品牌的重建是更名的主要原因。

  据称,2005年底,“天同”商标侵权官司推动了天同基金更名的决心。该负责人说,“更名后旗下基金也一并更名,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国内法律环境日趋完善,对知识产权范畴的保护已越来越严格,以透明、规范为立身之本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防范投资风险的同时,应该好好审视公司自身所处的法律环境,防止落入侵权陷阱。

  “自己的东西”成了侵权

  事实上,类似的商标侵权案在国内基金行业并非第一次发生。早在2003年,一家名为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曾状告当时的中融基金侵犯其商标权,理由是杭州“中融”商标注册在前,“中融融华(资讯 净值 论坛)债券基金”发行在后,要求中融基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当时,北京一中院判决结果是原告败诉,中融基金逃过一劫。

  与中融遇到的情况相类似,天同基金遇上的是一家名为“山东天同高圣”的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在天同基金成立前便抢先注册了“天同”文字商标。与中融案件不同的是,虽然天同高圣到目前为止并未使用过这个商标,但其曾将此商标使用权转让给某自然人,形成实际上的“商标使用”,由于天同高圣商标注册在先,使用也在先,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北京市高院终审均判原告天同高圣胜诉。

  在很多基金公司看来,基金公司是经过证监会核准和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才能成立的,法律程序上不会出什么问题,而基金产品中使用基金公司的名称也是证监会有规定的,而且在一般人看来,“儿子用老子的姓”那是天经地义,何来侵权一说?

  对此,北京市高院在“天同”商标案的民事审判书中说得非常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谁对‘天同’二字享有在先权利”,“基金公司在本案中虽然一再强调其对‘天同’享有企业名称在先权利,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发起人之一‘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等相关材料,与基金公司本身无关”。“由于天同基金公司对‘天同’二字不享有在先权利,故其上诉所称的其在上市发行的‘180指数’和‘保本增值’对‘天同’的使用是善意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基金公司产品的标志性使用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基金产品名字前所冠之的公司名称就是一种文字商标。作为在国内门槛极高、审批极紧、监管极严的特许行业,基金业面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非但毫无“特权”可言,甚至还有些无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基金公司特别是内资公司,其名称与其他企业相同的不在少数,虽然公司名称经过注册,但与其名字相同的文字商标被人抢注,一样难免会官司缠身。

  对此,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徐强生律师表示,法律上并不禁止业务范围不同的两家公司使用相同文字商标;对于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如果商标均未注册,则此商标的归属适用于“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公司已经注册,则以注册为准。他建议一些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尽快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发现有同类型企业已注册相同商标,应视情况尽早与之进行谈判或进行必要的诉讼或应诉准备。

  合资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如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其外方早就将与“摩根”、“摩根富林明”、“上投摩根”相同或相近的中英文商标、域名全部注册,防范于未然。

  “别随意使用他人的东西”

  在基金公司的商标被人抢注的同时,一些基金公司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使用也充满着随意性,这方面现象比较突出的是在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上。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不少基金产品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随意性比较强,往往是“拿来主义”,既不与相关指数发布机构签署协议,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在一些基金公司看来,“反正用谁家的指数都是用,就用不要钱的,大不了再换一个比较基准”。其实,在市场发展之初,一些指数发布机构基于开拓市场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可能不会与基金公司斤斤计较,一旦这些机构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伸张起自身的权益,到时候吃亏的还是基金公司。

  事实上,除了业绩比较基准以外,一些指数基金与相关指数编制发布机构虽然也签署了相关合作意向,但对于指数的使用期限、费用都没有明确限定,万一未来出现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基金公司可能“骑虎难下”,更换跟踪标的可不像换比较基准那么简单。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做得比较多,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则相对淡薄,加上目前基金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一些不规范的短视行为屡屡出现,如果不加以重视,对未来基金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他建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风险控制范围覆盖到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尽可能把握住可能出问题的风险点,如商标使用权、相关知识产品使用权、宣传材料的内容等等,以免经历大风大浪之后,在阴沟里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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