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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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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产业三大毒瘤

信用卡套现

套现:非法经营罪
套现:非法经营罪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

伪造: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进行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或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信用卡透支

恶意透支:最高判无期
恶意透支:最高判无期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首席大检查官曹建明

首席大检查官曹建明

   曹建明,男,汉族,1955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两高发布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案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全文]

信用卡犯罪案例

银行内鬼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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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李某秘密获取了部分信用卡客户详细信息资料后,私自保存了下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想冒充信用卡用户拨打银行客服电话。

现实版偷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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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美国电影《偷天陷阱》里,男女主角两名大盗,利用银行清查系统时10秒的时间差,把80亿美元偷偷转到了自己账户里。

恶意透支市民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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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顾纪来现年40岁,2007年年初认识了一个外来妹。为仿效阔佬,顾纪来先后向5家银行申领了8张信用卡,或直接刷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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