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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打击信用卡犯罪 恶意透支要追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 08:2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52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09-12-16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即可定罪处罚。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进一步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银行卡犯罪往往与互联网和手机密切联系的问题,司法解释也做了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如果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针对无磁交易的情况,也是针对使用互联网、电话来进行违法交易的情况来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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