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会给出航班延误最好的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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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 09:18 中国经济时报 | |||||||||
■雪里埋 深圳航空公司在全国开风气之先,公布了“服务指南”,这是深航对民航总局日前颁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响应。在该“意见”中,民航将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4到8小时”和“8小时以上”两种,要求所有的航空公司制定赔偿细则,但是对具体赔偿标准没有作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家公司自作主张。应该说,民航总局
深航公司能一马当先制定赔偿标准,就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施展竞争手段的一种表现。正如该公司有关人士透露的那样,他们相对于国航、东航和南航有较大的灵活性,自主权更多,之所以吃第一只螃蟹是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深航此举可谓一箭双雕:一方面“人无我有”的赔偿标准无疑将对顾客产生巨大的诱惑力,从而占领更大的市场分额;另一方面,在各家航空公司都在相互观望之际的“破冰之举”,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打了一回免费广告。全国媒体的争相报道就是最好的形象广告。这是深航高明的地方。 但是不得不说,深航公司的赔偿标准仍然存在难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对于航班延误的赔偿,“指南”规定:延误时间4?含?——8小时,补偿不超过顾客所持机票票面价值的30%;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不超过顾客所持机票票面价值的100%。这里给出的不是赔偿下限,而是上限。那么赔偿10%还是赔偿30%,赔偿30%还是100%就是一个未知数。这个实际执行标准的解释权其实还在航空公司手里,消费者无法凭借这一纸约定索要明确的赔偿数目。不过,作为“首个”赔偿标准,存在这些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可以预见,其他航空公司将不甘落后,纷纷推出各自的赔偿标准;还可以预见,这些后来的赔偿标准将一家比一家更诱人,消费者将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因为市场竞争会给出最好的赔偿标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民航总局将制定赔偿标准的权限下放给了各家航空公司,但是却规定赔偿仅限于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比如,深航就将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4种情况定义为“自身原因”。但是,对于其他一些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拒原因(如天气状况)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却可以完全卸责。这就意味着乘客需要完全负担造成此类延误的风险。这样是不是公平的呢?航空公司需不需要和乘客一起分担一部分的风险呢?我想,在这方面航空公司也应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也可以把对此类延误的部分赔偿纳入竞争策略之中。民航总局完全可以把这样的权利继续下放给各个航空公司。因为我相信,充分的市场竞争才会给出最好的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