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虐童案维权:携程公司是民事诉讼第一责任人
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就像刺扎进了每一位中国父母的心中。
殴打、粗暴推倒、喂芥末、喷消毒水……目睹施暴者对待幼儿的残忍行径,家长的泪水、愤怒和无助让人感同身受。
目前,根据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官方信息,施暴者已经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亲子园负责方、携程公司和上海妇联也遭到舆论抨击。
但是,除了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能从哪些方面补偿幼儿及家长受到的伤害呢?
据【法问】向律师了解,除了对施暴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还可以向携程等有关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律师指出,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携程公司是第一责任人。
受害方家长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对【法问】表示,“由于案件的相关事实还在调查中,根据现在了解到的情况,该亲子园属于携程公司开办的临时托管、照顾员工的1-3岁小朋友的学前教育机构,场地系由携程公司提供(可能没有办理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登记);
另外,携程聘请了市妇联开办的《现代教育》杂志下属的部门来负责管理该亲子园,亲子园的老师可能是由携程公司聘用,也有可能是由管理方聘用。故从法律上来讲,孩子的家长将孩子送往亲子园,即与携程公司达成了孩子托管的法律关系。”
“故,在本事件中,如果孩子受到伤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携程公司是第一责任人;由于“为了孩子学苑”可能是未经注册的教育机构,家长可以将该“学苑”的开办方——《现代教育》杂志社追加进来,也可以不追加;如有确切的加害方的老师,则可以将该老师追加为被告。”
对于涉案人员,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对【法问】表示,若犯罪行为属实,家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医药费等)。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积极赔偿,支付相关医药费以及相关的补偿费用,寻求被害人家属谅解,争取轻判。
施暴者将面临什么法律惩罚?
据了解,携程亲子园涉案人员涉嫌的虐待被看护人罪为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原先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南沙律师对【法问】指出,幼儿园老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如果实施了对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从肉体、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的,可能构成虐待罪,其相关行为可能触犯刑律;其行为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
如果该涉案老师行为未达构罪条件,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加重情节,即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规定,对涉案教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虐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曾杰对【法问】指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导致大量不是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逃避了刑事处罚。
最典型的案例如2012年发生的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案,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但因为当时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因此当事人当时在被公安机关挤羁押后不了了之。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以及单位都可以成为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
典型案例即四平虐童案,2016年10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11月发生的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4名教师针刺多名孩子案件宣判,判决4名被告教师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2年10个月不等。
曾杰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被监护、看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完善,加大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虐童案的发生。
他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实务中,此类幼儿园虐童行为多是相关看护人员的的个人行为,较难构成单位犯罪。但是,如果相关打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是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比如某些以“国学书院”“戒网中心”为名的教育托管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相关虐待行为,若查证属实,则涉嫌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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