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曝光高价珠宝抽奖骗局 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2018-03-16 11:16:36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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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曾杰

  在2018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了一种珠宝抽奖骗局:

  “买珠宝,还能抽奖获得上千元的礼品?”在各地的商业步行街、旅游景点、乃至商场超市,这一幕频频上演。

  然而消费者却不知,背后隐藏了一个个抽奖骗局!在成都市春熙路的一家珠宝工艺礼品店,记者选购了一件纪念品,并获赠4张奖券。

  没想到竟刮出一等奖,销售人员兴奋地告诉记者,可以免费拿走一到三件珠宝。

  然而,当记者挑选了一件标价5830元的金和田玉挂件后,销售人员却突然改口,要记者承担18%的鉴定费。

  在缴纳1049元后,销售人员又热情地让记者戴上象征好运的红绳。真的这么幸运吗?

  一位特产店的老销售道出了玄机:其实,店里每天都会处心积虑地“安排”几十个顾客抽到一等奖。为骗取顾客的信任,销售人员的临场表演十分到位。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抽奖柜台标价几千到上万元的玉石饰品,在珠宝城的批发价竟只有几十元到一百多元。而那根象征好运的红绳,也是销售人员用来标记被骗顾客的暗号,告诉同行别再下手,避免穿帮!销售人员:“在这些被骗顾客的身上,一天就能挣3万元。”

  这种行为的性质到底如何?

  1.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这种高价珠宝骗局,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

  如果是民事欺诈,也是可撤销合同,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商品,拿回自己的损失。

  如果是诈骗犯罪,则诈骗犯罪数额如果达到了较大或巨大的水平,则民事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商家应该退还消费者的消费额,诈骗工具没收,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诈骗罪,要求商家使用了欺诈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

  如果是民事欺诈,商家的目的就不是非法占有,而依然是完成交易为目的。

  两者的相似之处,就是都使用了欺诈的方法,但是不同的地方是,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诈骗犯罪的欺诈手段,是涉嫌虚假宣传,而民事欺诈,一般是夸大宣传。

  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问题的核心区别,前者是从“无”到“有”,后者是从“小”到“大”。

  在司法实务中,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是被允许的,不然广告宣传的空间就会被严重限制,而虚假宣传就一般会被认定为诈骗手段,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2.所以问题的核心就是:这些抽奖骗局里的高价珠宝,是虚假宣传还是夸大宣传?

  如果这些骗局里,中奖客户稀里糊涂购买的“珠宝”,实际价值与出售给顾客的价格相差过大,比如说商家明知把几十块的塑料链子当成纯金链子(就是东北大哥洗澡时可以飘起来的那种),卖了几千块甚至上万元,笔者认为则涉嫌了虚假宣传,属于诈骗行为;

  如果是商家仅仅是通过这种方式出售了真实的高价珠宝,即便是价格稍高与市场价,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欺诈合同,应该由工商部门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本文原发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金牙大状(微信ID:jydzlawyer)和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微信ID:jinrongfanzui)。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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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315 珠宝 骗局 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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