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是否有效?

员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是否有效?

2017-08-18 08:59:59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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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与天天快递、百世快递的“分手”风波,让“末位淘汰”成为热词。对于终止与前述两家快递公司的合作,京东称是根据综合评比得分最差,以及末位淘汰原则决定的。

  对于职场人士而言,“末位淘汰”并不陌生。

  媒体曾曝光在华为存在残酷的末位淘汰制度。具体做法是,结合各个岗位设定绩效考评体系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评级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在华为,考评分为A,(B+),B,C,D几个等级,半年执行一次。排名靠后的5%的普通员工和5%的管理层会被淘汰。

  但是,末尾淘汰制合法吗?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4年12月,石某进入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28日。不料,2016年8月,该公司以石某“月度考核业绩垫底”为由,解除了与石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器公司解除石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属违法解除,遂支持了石某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的请求。

  那么,如果是员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该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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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总体目的和具体岗位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先后次序淘汰位于末端员工的制度。

“末位淘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业务能力,它只能衡量一名劳动者在一群人中的业务排名。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末位淘汰”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律所介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华南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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