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释共债共签 小马奔腾金燕上诉有无转机?

2018-01-17 17:18:11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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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包括“共债共签”和债权人举证责任等。值得一提是,这些也是在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2亿债务案中被反复讨论的问题。

  最高法解释“共债共签”与债权人举证

  《解释》包括,“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今日介绍,“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他同时指出,《解释》第三条“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金燕的疑问和建银文化面临的举证问题

  值得一提是,在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的2亿债务纠纷诉讼中,【法问】就曾针对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和债权人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讨论。

  该案中,2011年小马奔腾及当时作为实控人的李明兄妹与曾与投资方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建银文化”)签订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2013年年底前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公司股权。

  但是,此后小马奔腾未能如约上市。在李明骤然离世后,公司陷入危机并被公开拍卖。建银文化认为,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将金燕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金燕提出疑问,“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她随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针对此案,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但也有律师提出了质疑。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FDI团队张慧进律师曾对【法问】指出,对赌协议中的约定已超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股东个人设置了巨额债务及风险。已超出金燕对配偶李明经营公司而产生的风险预期。不应属于正常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该协议的签订,未征得金燕的同意,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曾对【法问】表示,“该协议所涉及的举债并非用于金燕夫妻共同生活,金燕作为非举债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另外,原告方应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还有,如对赌协议也可视为担保条款,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他今日进一步表示,“建银文化完成举证,难度很大。他们可能做法是从金燕原参加诉讼所提供的证据中找出对金燕不利的内容,来证明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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