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均把购买个人住房按揭保险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之一,以保证受押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遭受灾害事故损失,受押人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个人住房按揭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并要求抵押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费。
个人住房按揭保险不仅有助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保证了贷款的安全性,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额,使保险公司和银行实现了皆大欢喜的“双赢”。
但是,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自愿,购房者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保险、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而个人住房按揭保险规定贷款必须买保险的做法,实质上是强制保险,显然有违《保险法》。
根据个人住房按揭保险的条款,一旦发生保险赔偿,银行将是第一受益人,而贷款买房者是第二受益人。也就是说,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如果在贷款初期房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赔款将首先赔付给银行,而投保人却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另外,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对老百姓实行了“毫无弹性的强制保险”,并制订了高昂的保险费率,而自己却只承担“接近于零的理赔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类联姻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
我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从根子上对这类“联姻”进行整治和惩处。陈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