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5月29日电(王姝记者亓树新)哈尔滨市消费者佟女士日前接到了败诉判决。去年4月,她在极乐小区购得一套住房,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表明该房使用面积136.16平方米,售价48万元。可产权证下来后,佟女士发现,该房的真实使用面积只有133.58平方米,少了2.58平方米。佟认为开发商多收了9000元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佟选房后提出以48万元购买,双方没约定每平方米单价,应视为以按
套方式购买该房。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前,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后,该契约所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的建筑面积一致,故不应视为开发商多收房款。
然而佟女士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认为开发商钻了“按套售房”的空子。“论套卖不也得标明面积吗?”
“按套销售”是2000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启用后,增加的一种交易方式。此前,房地产开发商采用的售房方式主要是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按使用面积计算。“按套销售”被开发商迅速普及,理由是:“按套销售省事方便,不像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那样算来算去麻烦。”
据了解,国家制定“按套售房”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避因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产生的纠纷。但是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按套售房”纠纷正在呈现上升趋势,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多是所购房屋面积明显少于产权证标注面积。
一方面是消费者抱怨面积缩水,另一方面则是开发商指责消费者不懂规矩:房屋论套卖,甭管面积是多少。消费者为此与开发公司对簿公堂不在少例。
哈尔滨的娄先生在2000年7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得和平小区一套商品房,双方合同约定房产使用面积为47.25平方米。可交钱入住后,娄先生发现该房使用面积明显不足,经查开发商的底案得知,真实的使用面积为41.25平方米。娄先生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6平方米房款近1万元钱,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加倍赔偿。
开发商虽然承认计算面积时出现了误差,但否认在该房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开发商认为,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明确约定,该房按套计价,也就是说,不论面积多少,一套就是10万元。并且该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娄已实地勘察了房产,也明确说明了该房现状销售,按套计价。
但是,即使是采取“按套销售”的交易方式,合同中也要注明该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娄先生认为,合同中既然标注了面积,就应该被视为买卖双方对面积有一种约定,必须遵守。
“‘按套售房’与花50元钱买一袋面是一个道理。消费者肯花50元钱就是因为袋子里的面是25公斤。”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对房屋的层高、面积、格局等自然状况进行了描述,如果交付的房屋与描述的不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现这些纠纷又不应该只责备开发商,因为现行制度有缺陷。2000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要求标明房屋面积,但是没有任何对面积短少做法的制裁性规定。一些开发商正是利用了这样的缺陷,设下了面积缩水、面积欺诈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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