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住房贷款提前还贷成为不少上海市民关心的话题。一些人惟恐“吃”违约金,哪怕向亲朋好友借钱,也要先把银行的贷款还掉。其实,贷款购房者大可不必紧张,个人贷款的政策并没有改变,抢着提前还贷未必是好选择。下面是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专家的建议。
真正决定市民提前还贷的原因并不是免“吃”几千元违约金的问题,而是市民对个人
金融资产估计不足所造成的。所以,在选择贷款期限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资金运作和后续资金来源。否则,提前还贷“吃”违约金是小,“赔”利息是大,吃亏的还是客户自己。农行有一位客户,因对自己贷款后续资金来源低估,而选择了最高年限30年、总额68万元的贷款,其每月等额还款金额为3906.62元,其中,3160.99元为利息,745.63元为本金。两年来,这位客户共还本金为745.63×24(月)=17895.12元,偿还利息为3160.99×24(月)=75863.76元。可见,在等额还本付息方式下,大部分资金偿还的只是利息,而本金仅占19.1%。此时若选择提前还贷,大量利息损失不算,还可能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因此,市民在选择提前还贷时,心里要有本账。
市民在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倘若今后可能会选择提前还贷的客户,那么在贷款时尽量选择短一点的贷款期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利息损失。因为贷款期限越长,先期支付的利息越多,损失的利息也多;同时,在贷款方式的选择上,可采用等本还款法。此种还款方式的优点是本金保持不变,利息逐步递减,期间若选择提前还贷,归还的本金多,利息支出就相对减少。而“等额还款法”每月偿还金额相等,在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以后利息支付逐步减少,本金逐步增加。因而,同样贷款期下“等额还款法”所要支付的利息将高于“等本还款法”,而在提前还贷时已支付的利息是不退还的,这样就相对多支付了许多原本不应该提前支付的利息。另外,现在许多市民不会利用银行提供的转按、换按等办法,往往在看中新房子或换大的房子时,会采取提前还贷方式来减轻负债压力。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05月29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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