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袁祖君报道 一直以来,房屋中介利用自制合同,设置合同陷阱、不平等条款,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将得以改变。昨天,北京市向全市推行新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租赁中的问题,一一作出规定。
此次由工商局与房地局联合制定的合同文本分为两种:由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的《房屋出租居间合同》、由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的《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该
合同文本针对目前房屋租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从8个方面作出规定。
对于现场看房问题,该文本首先规定了经纪机构陪同租房人看房是其基本义务。而对于是否交看房费,规定由委托人和经纪双方协商决定,不再是以往中介一家说了算。收费的时间也由看房前改到了看房后,收取的不再是押金,而是成本费,即为看房发生的实际费用。同时,为避免不法中介故意介绍不合格的房源,合同还规定,如房源不符合委托人提出的条件,委托人可有权拒付成本费。
同时,对于纠纷较多的佣金问题,规定把实际月租金作为佣金收取的标准,具体百分比双方自行约定,但不能超过100%,且佣金只能在成交后收取。没有成交的,如果不是因为中介的责任,中介只能收取先前商定的必要费用。
此外,该合同对于成交的条件、私下交易问题、房屋条件问题、资料核实问题及诚实经纪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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