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售楼广告不能再信口开河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的有关指导意见,向开发商们发出警示:售楼广告必须“说得到,做得到”,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广东房地产纠纷案逐年上升。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4425件,标的金额近40亿元。为此,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针对当前售楼广告良莠不齐的状况,《意见》对开发商所做的售楼广告的约束力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
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修标准的告示;
3、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4、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作出的具体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
5、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黄熹 张慧鹏 廖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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