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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霞:发展土地合作社实现土地流转机制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 10:37  新浪财经

  第五个发言的是中央党校经济学部石霞教授。大家欢迎。

  发展土地合作社,实现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

  石霞:刚才听了各位领导关于土地问题的发言。很受启发也很受教育。我今天谈的题目是发展土地合作社,实现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刚才我听到枣庄的颜市长专门谈到他们土地合作社的发展成就和做法,他们的有些问题跟我的观点不谋而合的。我今天主要谈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我认为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时机已经到来。刚才很多领导已经谈到了这个观点。我有三条理由。第一条理由,现在已经具有了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应该说我国农业劳动力经过30年的转移,农村当中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都已经转移到城镇当中去了,粗略的计算有2.3亿劳动力。所以在很多的农村当中已经出现了青壮年“农民荒”的现象,甚至很多的地区由于外出打工的人比较多,留在家里的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没有能力来耕种这个土地,出现了大量的撂荒现象。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来推动土地的规模经营,我认为从客观上已经存在了基础。这是我的第一个论据。

  第二点我认为有条件,土地是稀缺资源,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土地基本上是可以说是我们农民谋生唯一的手段。所以那个时候我们农民对待土地是非常的珍惜,而且对土地权力非常的渴望。到了今天应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经济已经进入到了这样的发展阶段。有学者把它叫做社会化小农的阶段,土地不再是农民谋生唯一的手段。现在很多地区农民的货币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收入。这个时候农民对土地权力的保有,我认为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的考虑是土地的保障功能。如果我出去打工了,像我们现在北京有很多的小时工,打工的人,最后如果城市没有社会保障给他的话,他就得回到土地上去,土地是他最后的保障。第二个我认为很多的民把土地放在家里,由老人耕种、妇女耕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的权力。如果他不占有这个土地的话。把承包地退回去,那他的权力怎么实现?没有其他的补偿机制。两点比较,可以说现在的土地主要起到保障作用。所以我说土地在起保障功能的时候,农民对土地占有的欲望不仅仅是直接的土地,而是对社会保障的一种要求。我认为现在这个机会,我们是可以用制度保障来换土地保障的一个很好的机会。这是我的第二个观点。

  如果到了商品化小农阶段,土地成了农民的主要资产,这个时候农民就有了资产来源,他就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比如刚才咱们成都的同志介绍,在城乡统筹过程中,城边上的农民有资产的概念,宅基地要变现,小产权房有资产的概念,要追求土地的升值。这个时候对土地也是非常珍惜的,因为有资产的概念。所以说在我们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我认为在后两个阶段,启动耕地的改革,用制度的保障来替换土地的保障,我认为是一个重要时机。第二个观点有一个佐证。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70年代进行了被他们称为“二次土改”的阶段。应该说第一次的土改是耕者有其田,追求的是公平。第二次是提高规模,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他们所做的制度变迁应该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认为,我们现在也到了第二次土地制度变迁的阶段。

  第三个就是有动力。虽然刚才湖南邓局长讲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但是这几年,种粮大户中还是存在种粮的积极性,并且不断地提高。所以很多真正种粮的农民还有积极性去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例子很多,在我调研的过程中,河北、山西还有农民愿意耕地。这样好的条件,粮食价格不断上涨,政府补贴不断增多,国际粮价也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有很多的农民愿意扩大自己的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我去年和徐祥临教授去重庆市荣昌县进行调查的时候找50个农民工调查,问他愿意放弃土地还是愿意回去农村种地,其中48个人可以放弃,2个人说愿意回去搞规模经营,这两位说人都出去了,我反而可以搞规模经营了。这也反映出有一些愿意从事农事活动的青年农民还是有种田的积极性。从以上三点上来说,一个是基础,一个是环境,一个是动力,具备了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条件。

  第二个观点我也同意刚才颜市长的观点,发展土地合作社是确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各地的农民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探索了很多种的土地流转形式,其中包括自由流转,中介流转。我看到有报纸报道,宁夏的农民建土地银行,如果出去打工,就把土地存到中转机构里由人家包出去,自己就走了。再一个是合作社的流转。我认为合作社流转是确权承包,集中经营,规范流转,规模经营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当然,不是唯一的方式,是一个有效的方式。这里我有四点说明。

  第一点说明就是土地合作式可以利用土地稀缺资源的两种形态实现两权分离。第一就是资产形态,农民用土地入股进合作社以后就有了股权。他的股权就是他的表决权,就是他的收益权。同时土地作为一种要素,作为生产资料进入了合作社,有利于克服小农的规模不经济,实现规模经营,合作社就拥有了集中的经营权。应该说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期间,我们用家庭承包这样一种形式,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离。这一次我认为可以用土地合作社的方式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我认为发展土地合作社还可以为双权流转奠定基础。既然土地的经营权由合作社来集体经营,集中经营。他也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转包经营,实现了经营权的流转。农民拥有了土地、股份这种权限的话,在农民需要的时候,在农民农转非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建立适当的机构,实现土地股权的流转。也就是有利于实现合作社经营权和农户股权双权流转。这是第二个观点。

  第三个我认为合作社真正实现了农民的全员决策,农民的民主管理。如果说我们今天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参与整个村庄社会事务和部分经济事务决策的一个有效方式的话,那么土地合作社是农民决策自己土地,表达自己意愿,自己来管理自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一个有效的制度保障。刚才颜市长那地方也有规定,如80%的表决权等,这些规定保证了农民意愿在决策中的反映。这样的话我认为可以防止一个村长说了算,一个书记说了算,某一个人说了算的这种现象。

  第四点,克服了自发流转的缺陷。现在农民打工走了,要自己找人流转很难,只能在村庄里,或者亲戚里流转。因为农业本身小规模不挣钱,都不好要什么转包费。规模小,合同不规范,效益收益几乎很少,农民谈判能力弱。如果说我们现在有很多的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农村之后,一家一户的谈判能力是很差的,合作社就提高了农民的谈判能力,所以说有四大好处。我认为搞好农村土地合作社是促进流转的有效途径。

  第三个观点我们要做好土地合作社,推动流转的话,我认为应该有四个配套三个防止。第一个配套是法律上要配套,现在已经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涉及到土地合作社,主要是相关农业产品的生产者组织起来的自助组织、互助组织,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随着流通领域合作社的发展,土地合作社必然成为重要的形式,我们现在的法律上没有对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他所拥有的法人权限给予明确的规定。我觉得法律上还要明确,农民股权的合法性。现在农民的股权说有承包权,可是没有人说入股股权是什么权力,这个权力应该是什么,能不能进行流转,能不能进行转让,能不能进行出售。所以随着土地合作社的发展,在法律上还要进行配套。这是我认为的第一个配套。

  第二个配套机构配套。可能徐祥临教授会讲到土地占补平衡。我这里只涉及到一点,如果说土地合作社有明确法人所有权的话,他完全可以凭着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到国家的银行去贷款。我这里说应该配套的是国家应该建立专门的土地银行,来负责授理合作社的抵押贷款业务。这个抵押贷款跟专业合作社不一样,专有合作社是从事经营活动,这里专门干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改造需要长期的,低息的贷款。

  第三个配套我认为在机制上要建立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心,这个土地流转中心刚才听成都的同志讲已经建了,土地流转中心,这个流转中心不仅仅是说我们的宅基地产权的流转,也包括我们土地股权的流转。这样农民的身份城市化之后可以有地方去变现。这样的话就促进了土地权力的流动。我这里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是权力的变动,流转。我石霞土地股份不要了卖给颜市长可以,但是土地本身并不能变现,是权力的交易,不是本身土地耕地的交易。所以经营权要始终在一个集体经营当中,变现和交易的是权力。

  第四个建议我认为要建立一种体系,什么体系?土地流转资格认证体系。因为在我们现在的阶段,社会的流动性过剩,中等收入以上的人都有一些钱,现在存款贬值,股票要下跌,房子要跌价,保值增值的手段很少,到农村买块地倒成了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土地是稀缺的。这就需要建立认证组织,保证我们的耕地永远用在农事上,保证土地在愿意经营农事的人手里进行流转。

  还有三个防止。最近因为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网上的反映十分的热烈。我看到了很多地方已经在推动农村的土地流转。但是我有三点担忧。第一点担忧就是在新的土地确权流转的过程中,防止新的圈地运动,我们要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要发展农业的产业化。但是要防止人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当中圈地,用于非农产业。这样的话我们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没有实现。这是一个防止。

  第二个是在农村发展过程当中要防止“非粮化”的现象。我和徐教授到荣昌双河镇做过改革方案。双河镇的土地集中起来种麻竹笋,因为种经济作物价值高,工业龙头企业愿意进入。我们必须防止“非粮化”的倾向。因为我们还要保证粮食安全。

  第三个我认为要防止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刀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不要行政的干预。不能过分的干预他们,更不能搞呼拉圈运动,什么时候能流转了,行政的力量推动一下。这个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践,要小步的走,要稳妥的走,不能搞行政一刀切。我们国家有好多的事情都容易刮风。我有这么三点看法,三个防止。

  总的来讲最后归结两个看法。第一个看法就是农户经营不等于小规模经营,发展合作社不等同于计划经济的集体化,合作社也是一个农业当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赵振华:感谢石霞教授就发展土地合作社做了很好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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