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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河沙特许经营权纷争调查(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8:19 中国青年报

  

  2007年年底,衡阳市14家砂砾经营企业委托律师联名向衡阳市人大、市政府提交了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指出衡阳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衡政通[2007]6号文及河道整治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衡阳市砂砾综合经营场地经营权招标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实质是一种变相与民争利的行为。

  《通知》中规定,此次新规划的砂砾综合经营场地经营权招标使用共19处,土地总面积151047.8平方米,为临时用地。由衡阳市河道管理站统一租赁,租赁土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执行,租赁经费从中标业主上交的管理费中列支。使用年限为10年,建设费用由中标者承担。市政府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道整治办”)对砂砾综合经营场地经营招标工作实行领导和指导。

  其招标对象为:现有合法经营业主或其他组织与个人,具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依法取得各种证照,手续完备,具有一定的经营条件,包括生产经营机械设备和设施等。具有一定的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实力,“自愿承担政府的公共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

  委托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砂砾综合经营场地经营权招投标工作。其标底价格的组成包括政府公共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政府公共资源使用费上缴市政府,管理费由市河道管理站用于土地租赁和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砂砾综合经营场地在15亩以下的标底价格为20万元,政府公共资源使用费占70%,管理费30%。砂砾综合经营场地在15亩以上的标底价格为30万元,政府公共资源使用费占70%,管理费30%。

  14家砂砾经营企业负责人表示,对于政府整治城区河道范围内的砂砾、预制构件经营场地,因属于城市防洪安全需要,经营户们并没有异议。但在整治的同时,只规划了19处砂砾综合经营场地,且这些场地由衡阳市河道管理站统一租赁,再由其对场地经营权招标确定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市一级政府没有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就此事而言,在一定区域内砂石、预制构件的企业究竟应当是100家还是10家,由市场予以调节,而不能由政府想当然地设立行政许可限定为多少家,然后采取竞标的方式对中标人实行许可。

  其二,19处砂砾综合经营场地并非国有土地,而是集体土地,政府及河道管理部门对这些土地均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政府将本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的形式据为己有,再堂而皇之地招标牟利,其行为属于“以租代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也与现代法治政府应有的执政理念格格不入。

  肖启斌、邓寒鸣、赵盛丽三位律师指出,19处新的经营场地是由市河道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政府的砂砾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需要共同确定。这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其程序本末倒置。而且政府擅自限制砂砾经营场地的数量不利于市场竞争,反而会增加行业垄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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