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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河沙特许经营权纷争调查(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8:19 中国青年报

  

  两名律师的理由是:衡阳市珠晖东城砂石站自1994年开始在东阳渡镇太山村河边处经营砂砾,并且通过了工商、税务、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14年来从未影响湘江的防洪及抗旱,即使在1998年、2005年,衡阳市连遇两次百年一遇的洪水时,该站也没有影响湘江河道的行洪。

  而且14年来,“衡防指”也从未以东城砂石站影响湘江行洪为由告知或处罚委托人,由此可知砂石站的选址完全符合湘江行洪要求。

  律师们还表示,即使砂石站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客观事实也已经证明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没有也不会影响行洪,不属于“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因此,“衡防指”作出的清障令没有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在双方的文来文往中,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衡政通[2007]6号文中规定的“证照齐全、手续齐备的经营者可经营到许可期满,所有经营许可期满后不得延续”本身已经违法。因为,“证照齐全、手续齐备的经营者”是合法经营行为,而要求各个部门对合法经营者在“经营期满后不得延续”,则是一种人为的使合法行为不合法的表现。同时,是否颁发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的设定,衡阳市政府无权设定或取消这种行政许可。

  “衡防指”在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中则针对性地解释了律师们提出的焦点问题。东城砂石站曾在洪水中被淹没过,依法自然属于该部门管理范围。对于“停止行政许可”的指责,他们的回应是,企业没有去申报,自己丧失了权利。

  肖启斌、赵盛丽告知记者,有相当部分的企业都接到了这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清障令》,以前些年发生的洪水灾害而在2007年12月作出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清障令》,显然程序违法。再结合衡政通[2007]6号文中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是以停止许可和清障令的方式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而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这场律师与政府部门的论战一直进行到2008年3月。法律界人士的参与让政府的整治工作有了意想不到的变化。3月11日,衡阳市水利局常务副局长蒋云良告诉记者,先后有两批共6名律师就此前来商谈论争过,而他们也多次到市法制办、省水利厅法制办和一些律师处咨询、研究。

  在沉默了一段时间后,10多家砂场经营户纷纷开始向当地所在区政府呈述苦楚:或称不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或称企业经营困难,希望得到照顾。部分企业负责人含蓄地表示,衡阳市规划新开办的经营场地布局上不合理,有的地方被“遗忘”,可能导致当地建筑市场的混乱。

  有人则指出政府部门“一刀切”的整治行动不仅断送了企业的经营权,而且重新规划设立19家砂砾经营场地、并由河道管理部门租赁,再公开招标确定经营权的方式,背后的利益动机明显。

  上书市人大,直指政府操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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