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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税”不增企业负担 四部门:不得自行开展清欠工作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步伐渐进,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如何解决此前欠费问题?
9月19日,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积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并在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
同时,四部门强调,遵循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孙永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征缴的把关上会更为严格,但是可以为降低社保费率提供一定的空间。
稳妥处理历史欠费问题
今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也下发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对此,四部门指出,中央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参保缴费人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可持续增长,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确保发放、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利益;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之后,社会普遍担忧的是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会不会增加,此前一些企业按照低缴费基数缴费,会不会被清查、追缴等。
在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确保社保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四部门要求,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四部门特别强调,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统一征缴为降费腾空间
四部门指出,统一社保费征收主体,将提高社保费征收效率,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上述改革将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将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目前,在社会保险中,企业缴费的比例大概是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20%左右,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6%,占有绝对的大头,降低社保费率尤其是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现行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重点缓解少数困难省份的基金收支压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孙永勇认为,从目前来看,养老金的结余比较多,同时还包括国有资本划拨、养老金投资运营等政策实施,养老金缴费比例存在一定的下降空间。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也认为,养老保险已经到了该降费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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