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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 12:28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3月23日电 (记者 郑玮娜) 记者从海南省相关部门获悉,从今年起,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将执行新标准,《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据介绍,农业填海造地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以及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海南省农 业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市县分三个征收标准,其中海口和三亚为每亩1.5万元,澄迈县等4市县每亩1.2万元,昌江县等6市县每亩按1万元标准征收。同时,盐业用海,依据占用面积,按照每年每亩50元-150元计征。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养殖方式不同分为5个标准,其中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元-350元标准征收;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150元-300元计征;浅海筏式养殖,依据占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50元-100元计征;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照每年每亩50元-15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进岸港(塘)海水养殖,按每年每亩50元-100元计征。 此外,对于在15米等深海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的,新使用金征收标准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即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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