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夹带私利的反垄断吁请 应保持足够警惕

对夹带私利的反垄断吁请 应保持足够警惕
2021年04月11日 08:00 攸克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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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一早,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开出了超过180亿元的巨额反垄断罚单。这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也是中国反垄断“长出牙齿”的标志之举。一个以法治化为基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制度和执法框架,更有利于平台型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

  这项处罚,准确及时,善莫大焉。

  不过,就在阿里巴巴接到巨额反垄断罚单后不久,在房地产行业,58同城(旗下有安居客)董事长姚劲波发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朋友圈文字。其称,在美国上市的贝壳存在将二选一包装成为“自愿”的垄断行为,并提出以4%为标准,对贝壳处以40亿元的反垄断罚款。同时,姚劲波还建议将罚款打入国家公积金账户,以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减轻老百姓买房负担。

  姚劲波提及的贝壳,脱胎于房地产中介公司链家,是当前毫无争议的平台型企业,佐证这一点的,除去市场份额,还有当年腾讯评价其为“产业互联网的旗帜”。贝壳崛起以来,其是否形成市场垄断,尤其是,其是否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房地产界多有讨论,甚至不乏批判与抨击。个中观点,孰是孰非,未有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哪种观点,其出发点,大部分在于为行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提升用户服务水平。

  然而,4月10日姚劲波先生的言论,让攸克君感到了一丝“危险”的味道。姚劲波先生精准选择在对阿里巴巴开出巨额反垄断罚单的时机,抛出对贝壳进行反垄断处罚,并且比照对阿里巴巴处罚给出处罚金额的呼吁,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

  在反垄断领域,处于竞争关系的企业,提出反垄断的举报,并不鲜见。因此,姚劲波的58同城与贝壳的竞争关系,并不能成为这种“警惕”的主要动因。葆有这种警惕的实质,是对反垄断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义的维护,而姚劲波先生“略显聪明”的举动,则涉嫌对“罪刑法定”、“程序正义”这些基本原则的干扰,甚至践踏。

  仔细研究监管部门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文件,其开宗明义便指出——“接举报”,字数虽少,却指出了一条重要的合法路径,即对于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企业干扰、破坏正当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应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而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文件中,展现了客观、详实而准确的调查过程,这说明,我国的监管部门,有意愿、有能力调查清楚每一桩反垄断案件,并对每一宗反垄断案件作出清晰、准确的判定并依法实施处罚。这也表明,我国对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的举报和反应途径,都是畅通的。

  因此,姚劲波先生如果认为贝壳存在市场垄断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映、举报,并将其掌握的能够证明自身主张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予监管部门,如果这些证据足够充分、客观、准确,相信监管部门完全会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

  但是,非常遗憾,在姚劲波先生的朋友圈文字中,没有看到他提及自己是否向有关部门提起举报的表述,也没有提及任何有力的指控证据。也就是说,他只有赤裸裸的指控。

  是否向监管部门举报,既关乎动机,也关乎结果。论动机,向有关部门举报,是净化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切实之举,也是一个有高道德水准和责任感的市场主体的应尽义务,这在排序和等级上,远远高于“公开吁请”。论结果,也只有通过法定程序,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课以处罚,才能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目的。

  很多朋友问,姚劲波先生此举,是在给贝壳施压,还是在给监管部门施压?其意图何在?

  我们注意到,姚劲波先生的朋友圈文字,以类比阿里巴巴二选一的方式,指控贝壳将二选一“包装”成自愿,因此,“强烈建议对贝壳进行处罚”。这其中,“包装”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从法律层面而言,需要通过调查,列举证据,指明贝壳是如何进行“包装”的,才能证明其实际触碰了“二选一”这个反垄断的实质红线,这种调查与认定,同样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和正常、合法的调查程序。

  如果姚劲波先生掌握这样的证据,从一个公民和市场主体的义务而言,最佳的选择,仍然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这些证据,在监管部门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充分且积极地配合相关调查,才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义举”和“善举”。反之,如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举报,更没有证据,而只是吁请,就涉嫌挑动当前民众对某些平台企业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或客观上具备一定垄断地位的情绪,以达到打击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的私利动机。

  令攸克君进一步警惕的,则是姚劲波先生提及的“将罚款打入公积金账户”的建议。这个建议,释放了一种“非法治”的危险信号。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行政罚款采用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罚款统一纳入财政账户,而后根据预算管理支出和使用。

  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所罚款项与其用途分离开来,这种制度设计,避免了为了获取特定用途的罚款,而不公正执法和处罚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监管部门明确知道罚款的款项可以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那么是否会刺激其罚款的利益冲动,进而影响到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客观性?这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质。

  因此,姚劲波先生提出“罚款打入公积金账户”,要么是对法治精神和价值观的无视、淡漠,要么就是明知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观而故意为之,其用心是否是“以利益煽动多数人的暴政”未可知,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这种言论的危险倾向,格外值得警惕。

  近年来,中国的商业文化中,充斥着各种投机主义的习气。以各种资本运作之名,行套利之实,只是表现其一;在另一个层面上,影响甚至利用舆论,对市场主体乃至监管部门施压,达成自身利益也是不乏常见的手段,同样是商业投机主义的表现。对此,一个健康的商业社会,应该保持足够高的警惕。

  反垄断的实质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这种公平,须要以法律、法治的手段予以实现。而对于那些忽视甚至无视“罪刑法定”、“程序正义”者,我们都应该对其夹带的一己私利保持足够的警惕,也只有这样,反垄断才不会成为某些人达成某种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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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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