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无预售证商品房不得非法变相预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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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14:5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记者陈晶晶 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的通知规定,今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
此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通知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也要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