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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处分重大事故四责任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9:4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艳) 昨天,中石油集团宣布,对2006年以来发生的3起重大事故——“1·20”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仁寿县富加输气站管道爆炸事故、“3·25”罗家2井井漏事故和“5·29”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厂火灾事故的4名局级干部作出处分决定。

  中石油集团表示,7月8日集团公司党组召开会议,听取上述3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根据四川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和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对“1·20”和“3·25”事故中的
四川石油管理局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4名局级领导干部作出处分决定。此外,“5·29”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厂火灾事故,待甘肃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后,另行处理。

  中石油集团没有透露上述4局级干部的具体情况,也没透露处分方式。但集团办公厅人士介绍,此次处分绝非通报批评这样轻描淡写,具体处分方式预计20日前会有结果。

  中石油集团人士表示,集团决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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