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历数蓉城商场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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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8:0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记者 昨对家电、百货和医药三大行业的“商场博弈生态”深入调查时发现,供货商和零售商有苦水 商务部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在供大于求的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的中小供货商提供了保护。而在蓉城商圈里苦苦支撑的中小供货商们,他们的生存状态又如何呢?本地零售商们又是怎么看待商场“潜规则”的呢?本报记者昨日
家电篇 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供货商说法 张先生是个在蓉打拼多年的小家电供货商,主要向一些家电连锁企业和家电卖场供应吸尘器、熨斗等小家电。他昨天愤愤不平地向记者细数了他的受“盘剥”清单:进场费、报纸广告费、过节费,还有周年庆、店庆、母公司大节庆、各种家电节、工程费、促销员管理费……“除此之外,对方提供的合同中不少条款简直是‘霸王条款’”。 货款支付账期猫腻:合同上明明规定为30天,我们认为交货后就该起算,如月初交货,但到结账日去问,却被告知他们月底才对账,到下月底才是30天,30天就变成了60天。 保底陷阱:合同中注明必须按60万的年销售额扣18%给商家,这就叫保底钱。一年只卖40万,还是要交这么多钱。 零售商说法 针对家电供货商的说法,蓉城的大家电连锁企业也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几家大的连锁企业管理严谨,合同更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现在他们账期在15~45天的都有,但不会拖欠供货商货款。家电行业本来竞争就激烈,现在全城有30多家家电连锁店,每家更是有近千的正式员工,场租人工费用等运营成本相当大,毛利润其实也只有10%左右。 办法提醒 零售商、供应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百货篇 不交费用就下柜 供货商说法 “现在做百货供货商日子不好过”,昨天做百货供货商的吴先生为记者揭秘。“进新店要交开业进场费,各个卖场的标准不同,目前成都有1万元、8000元、6000元、1000元等多个标准。”据吴先生介绍,第二笔费用是节庆费,每年中秋、元旦等固定的节日以及单店的开业周年节庆和商场总开业周年庆,一般一次要1000元左右,一年下来要1万多元;第三是海报费用,一个门店一期是150元,一个月下来也要1万多元。 零售商说法 昨日有百货业零售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供货商的商品进场的各种费用很多是约定俗成的,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只在是履行合同。”多位零售商称,商务部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是件好事,这样大家都有明确的标准,到底该怎么收。 办法提醒 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 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等。 药业篇 货款拖一年 还得打个折 供货商说法 药品供货商王先生透露,药店对供货商的费用有以下几种:进药店的上柜费100~2000元/年,产品陈列费6000~50000元/年,海报张贴费80~200元/月,销量存货查询费10~50元/次,结账时还有打印档案费20~50元/次。药店新店开业要交赞助费50~500元,周年庆要收庆祝费50~500元,各种节日要收过节费100~200元。派促销员还有促销费。 王先生向记者透露了同行的一次“惨痛”经历,有药品供货商向某药店供货,约定是1个月就结款,可供货商等了一年都没拿到钱,后来这家药店说要扣一些,给90%。为了拿到钱,这位供货商不得不答应。 零售商说法 “确实存在有些药店拖款”,昨日有药品零售商称,“但拖款主要是一些经营不好的卖场。”有药品零售商称,供货商和零售商的费用关系,大家是沟通后决定的,国家现在出台办法管,相信能很好解决供货商和零售商的矛盾。 办法提醒 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本地动作 四川将出台两规范文件 “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才下发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们已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本省的部署和工作”,省商务厅市建处相关负责人昨日称,“对各市、州都有要求,但由于通知针对的零售商和供货商比较集中在成都,所以成都肯定是重点”。 “我们已起草了两个关于‘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和‘整治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的文件,现正安排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会商,不久将共同出台本省的规范文件”,该负责人表示。 “打击商业欺诈,市上也很重视,近期已开过几次会议”,成都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士昨表示,“我们主要是进行协调和引导,更希望今后零供双方都能做到‘诚信兴商’”。而作为打击欺诈的主力部门,省工商局有关部门昨也表示,将在看到相关文件后行动起来。商务部的联合通知已说明,“除查处外,还要把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不仅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还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而据商务部的工作步骤,明年就将具体“整治实施”。 本报记者 郑斌 张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