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实施 明知故犯最高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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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0:3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熊海燕) 昨天,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办法规定,侵权者将被处以侵权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侵权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后对网站来讲,只要在著作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能及时将内容移除,网站就可以“免责”从而逃过官司。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该法主要规范和调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该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五大部分内容规范的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责任、通知与反通知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说,这部行政法规对明知侵犯著作权仍进行链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出了惩处的规定,但对于不知实施了侵犯,或者事前不知,但被告知侵犯了著作权后马上采取移除措施的,可给以豁免。 《京华时报》(2005年5月31日第B3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