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究报告称:电价审批权应赋予电监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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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9:4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一份由亚行提供技术援助的关于《电价形成机制与电价监管》课题研究报告提出电价审批权应逐步赋予电监会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峻岭 发自北京 一份关于《电价形成机制与电价监管》课题研究的最终报告将于2005年2月形成。这是
《电价形成机制与电价监管》课题研究由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合作开展。2003年年初,经电监会与亚行代表协商,亚行同意提供“电价形成机制与电价监管”课题技术援助。课题项目经费70万美元,其中亚行提供50万美元,中方配套提供20万美元。此项课题研究的承担单位是由亚行挑选的美国PA咨询公司。 报告认为,将电价审批权应逐步赋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原因有:使中国电价审批机构的安排与国际惯例一致。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力监管机构拥有电价批准和制定权;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供其所需要的最重要工具,使其监管规则和程序得到顺利执行;促进电价制定程序的透明度和可说明性;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熟悉的、可接受的监管程序,使其对市场风险有明确的认知;使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处于电力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的位置,为消费者提供最好的机会,使其以合理的价格得到充足的电力供应。 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宋密表示,要实现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还有漫长的路要走。由于历史原因,在电价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在上网环节实施两部制竞价上网后,原由利益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各市场主体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和调整;输配环节电价如何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销售环节怎样实现与上网电价的联动;以及电价定价权限的配置与职能划分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有助于缓解电力短缺。”亚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涩市彻说,“合理的电价能够吸引投资以保证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竞争。同样,政府也有责任确保所有的公民,特别是弱势公民,获得电力并能够承受电价。承受力也是定价机制的一个重要问题。” 涩市彻认为,目前中国的电价结构相当复杂和不合理,并不能够全面反映供电成本的结构,也不能发挥节能的激励作用。随着发电侧的分离,需要调整电价水平和结构以符合购电、输电和配电的成本,并提供合理的输电、配电设施的投资回报率。煤价的大幅上涨和有限的电价空间使电力企业面临着财政挑战。合理的电价结构不仅能够鼓励高效的电力消费,还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的投资回报水平。 “为解决这些挑战和问题,亚行为这一结束援助项目提供了50万美元资金支持,目的是帮助国家电监会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电价机制。特别的,这一技术援助帮助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研究定价机制的重要问题,形成定价策略和实施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此外,还将发现电价改革的障碍所在,制定必要的政策和监管框架,分析补贴和交叉补贴问题,评估电价改革的影响。”涩市彻说。 美国PA咨询公司业务经理郑清沂在此次研讨会上介绍了研究报告的主要结论及建议。郑清沂说,研究报告首先对能够反映政府目标的电力定价原则提出了建议,包括:鼓励有效投资,保证充足的电力供应;在发电市场引入竞争,允许市场确定价格;对输配电业务实行经济监管;平衡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促进用户群体间的公平负担;考虑用户群的承受能力,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实现社会目标等。 研究报告认为,目前,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和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输配电成本通过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差值得到,没有直接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机制。这种间接的回收电网投资和成本的方法是不适合的,应该进行改革。研究报告建议电价和燃料(尤其是煤炭)价格挂钩,及时调整上网电价和终端用户的零售电价。 研究报告建议重新设计销售电价。确定电价补贴政策和机制,以指导低收入居民用户电价的制定。建议价格补贴主要由政府出资,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向所有用户征收附加的形式获得。 相关链接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意义重大。 中国政府继2002年颁布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后,2003年又颁布了《电价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电价改革的方向,提出了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这就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同时,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电价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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