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失当宝洁被判赔高露洁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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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4:56 每日经济新闻 | |||||||||
严登峰 NBD上海报道 高露洁赢了宝洁一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判令宝洁在与高露洁的广告战中不正当竞争,高露洁获赔40万元。 2003年下半年,高露洁和宝洁陆续向中国市场推出了牙齿美白产品,去年底至今年初
高露洁同时还发现宝洁网站上发布广告,称临床试验结果表明,使用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只需7天,牙齿就明显亮白,效果是涂抹式美白产品的3倍"等。 高露洁方面认为,其自去年3月起销售的"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唯一的涂抹式牙齿美白液产品。宝洁作为竞争对手,在销售其"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产品时向公众散布虚假陈述的广告,贬低涂抹式美白牙齿液产品的效果。高露洁因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宝洁和浩霖公司等一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宝洁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以及浩霖公司散发的广告单中描述的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因此认定两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高露洁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宝洁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采取不当对比广告手法贬低高露洁的商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赔偿数额方面,因为高露洁的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难以计算,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手段和情节、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高露洁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价值等因素,一审判令宝洁和浩霖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有关报纸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高露洁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和25万元。 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律师说,比较广告因为表述直接形象被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但是因为比较意味着以一种相对隐蔽的方式攻击竞争对手,因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陈认为,出现这种纠纷的原因是法律的盲点和粗糙,现行的《广告法》没有对比较广告作出规定,反过来也致使一些公司不敢轻易运用这种广告形式,因为担心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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