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富人物 > 每日经济新闻推广版 > 正文
 

违反保密协议中兴前高层被判赔6.8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4:52 每日经济新闻

  严登峰 NBD上海报道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离职时需要更加谨慎了。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场关于保密义务的官司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告赢了一位前产品总经理,并获赔68000余元。

  被告张林(化名)2000年7月进入中兴通讯,担任宽带无线接入产品部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4、5月间,双方又陆续签订了《脱密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约定了张的保密义务和离开公司前应当履行脱密义务。

  “脱密”就是脱离商业秘密,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煜章解释说,很多公司担心一些核心岗位的员工离开公司后泄露商业秘密,所以要求这些人欲离职时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公司,公司则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一些措施,如对重要资料的封存,将该员工调离核心职位等。从提前通知到正式离职的这段时间就叫做“脱密期”。

  根据中兴通讯和张林的约定,张如果离职需要经过6个月的脱密期,在届满之前,张不得离开中兴公司。2003年8月8日,中兴通讯在公司内部网上公布任免通知,免去张林产品总经理职务。9月3日,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请假至2003年9月底,但其后未再到公司工作。

  中兴通讯调查后发现,张林在提出辞职后已经在一家外资无线通信技术公司上班,这家公司也为张建立了银行账户,并于9月30日起每月月底左右向其发放工资。

  在登报要求张林回公司上班未果后,中兴不得已采取了诉讼途径,根据双方在《脱密协议书》中的约定,张林如有违反,应该按照其在核心岗位工作时的月收入总额的4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张2002年的工资水平,中兴通讯因此要求张赔偿117803.34元。法院最终判令中兴通讯胜诉,张林赔偿68224.20元。

  陆煜章分析认为,随着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公司意识到商业机密的重要性并为此采取保护措施,但脱密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和职员,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智力密集型企业,而公司需要采取脱密措施的对象主要为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






新浪财经24小时热门新闻排行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