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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结算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多样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对风险基金的来源做了相应调整,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和结算参与人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提取。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办法》规定了基金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二是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和国债回购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逐日交纳。其中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按千万分之五、2天期按千万分之十、3天期按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按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按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按十万分之一、28天期按十万分之二、91天期按十万分之六、182天期按十万分之十二。

  业内人士介绍,券商等结算参与人交纳的结算风险基金,是从其佣金收入中提取的,跟普通投资者并没有直接关系。

  去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后,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被划归其来源之一,此次修订《办法》与此衔接,原有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的规定则被取消。

     另外,以前统一按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提取结算风险基金,此次《办法》对不同期限的国债回购规定了不同的资金提取比例,顺应了与风险匹配的原则。

  《办法》规定,结算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将不再提取。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办法》还规定了动用结算基金的顺序,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将最先被动用;事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结算基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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