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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的本源与践行(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0:07 金时网·金融时报

  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我国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欠佳严重危害了金融生态的平衡和优化。首先,从法律制度来看,法律治理不完善是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的核心问题,特别是缺乏有关金融机构的破产法规。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造成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金融生态严重恶化。其次,诚信环境的恶化是造成我国金融供给不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第三,在金融生态中,企业制度是一个环境因素,这主要涉及企业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以间
接融资为主,是主办银行制度还是非主办银行制度。在主办银行制度下,企业负债率高,对银行的依赖性大,企业风险对银行风险影响大。另外,从资本市场来看,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股市的疲软状况说明我国的上市公司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第四,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行政因素是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现有银行类不良资产中,行政干预是其主要原因。据有关调查研究,直接或间接与这种行政制度有关的不良资产占我国不良资产总额的80%左右。另外,我国金融案件中,执法不力也与行政制度有关,因为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是分离的,司法还要受行政领导。

  记者:您刚才提到法律治理到位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核心,那么,如何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正向改良的金融法治制度?

  徐诺金: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立法观念,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平等保护产权主体权益,从促进市场交易出发,制定和完善金融规则,应充分体现产权保护的理念、合同自由的理念、适应法律与适应国家政策相结合的理念、效率与公平同等重要的理念。

  其次,要以完善金融产权为核心,以强化信用秩序为重点,改善金融主体法律制度,完善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促进现代金融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为金融生态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从严落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完善信贷管理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进行规范。二是要调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金融主体构造的法律规范,鼓励民营金融发展,鼓励金融竞争,为构建充满活力的金融组织体系创造良好条件。三是要引入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和“穷籍”制度,完善《公司法》,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办法。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担保法》,适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对无效担保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银行充分认识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要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制度与金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遏制金融犯罪,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再次,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加快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尽快建立起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调节机制。其中的关键是建立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实行有限赔付的原则。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如果从第一起处置金融风险的事件开始,我们就实行限额赔付制度,我们为此付出的成本可以成倍降低。二是按风险收费的原则。这有利于正向激励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三是政府不拿钱的原则,政府对存款保险公司拿钱,就会引发道德风险。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存款保险公司还是以金融机构作为股东比较符合市场原则,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最后,要提高金融执法的效率,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调整和完善,促进金融生态的平衡和优化。一是要以增强监管有效性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管问责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二是要按照市场原则,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恢复金融机构的企业本性,完善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对金融非正常干预,有效地引导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三是要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四是要明确金融监管正位的问题。如何明确界定监管边界,使各监管主体都尽心地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应该是金融监管正位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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