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的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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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8:05 北京晨报 | ||||||||||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美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并赋予其交通部的NHTSA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发布汽车安全标准的权力,它有权要求汽车厂家召回有安全缺陷的车辆。在美国,召回的车辆总数已达2.15亿辆,涉及汽车、货车、大客车和摩托车等多种车型,其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相当多的车辆是因NHTSA的涉入或由NHTSA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厂家召回的。
日本于1969年8月颁布了召回制度。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要求的日益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 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汽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并非新鲜事,而是汽车制造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是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的必然体现。汽车制造商积极主动实施该制度,非但不会对其信誉和产品质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反而会增加汽车消费者对汽车制造商的信任和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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