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再度涉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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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2:31 《财经》杂志 | |||||||||||||
面对今年以来信托业问题频仍,出路是比照证券、银行从严监管?还是将信托业的私募性质真正落到实处? 本刊记者 凌华薇 曹海丽/文 今年上半年,信托业一系列负面事件曝光:先有年初爱建信托爆出数亿信托资金曾
上述事件也许只是冰山一角,未在媒体上公开却在业内悄悄弥漫的消息更令人惊悚:自去年7月央行发布旨在抑制房地产泡沫、紧收房地产贷款的121号文后,房地产信托业集体“井喷”:在上海等地,房地产商给信托公司的利率高达12%甚至18%。信托市场“繁荣”,推动信托牌照的黑市价格也水涨船高——有业内人士透露最新达成的一桩交易竟然高达2.8亿元。还有不少信托公司刚完成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就将注册资本抽逃,很快就陷身盲目扩大表外业务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由此,刚想在清理整顿顺利收尾阶段松口气的监管当局,不得不再度面对信托业苦涩的现实,今年以来,一系列严控信托机构的措施相继出台:4月,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同时实施严格分类监管,提高异地发放信托产品门槛;7月,饱受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异地代理金新信托产品风波之苦的上海银监局下达通知,禁止该市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禁止券商及一般证券咨询公司代销异地信托产品。 信托业在2004年上半年红灯频亮,但监管当局此等措施能否真正切中要害,却引起众说纷纭。中国信托业自1999年以来虽历经五次清理整顿,但至今未有明显收效。抚昔思今,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当深思慎行。 交行上海分行之惑 7月9日,是交行上海分行代理的金新信托一单信托产品到期兑付的最后一天,几十名上海投资者眼看兑付无望,愤而上街游行,受劝阻后折回交行大厅里静坐了整整一天,直到夜幕降临。 投资者的诉求很简单:要求交行或者人民银行尽快弥补其投资损失。12日,投资者再度来到上海银监会进行对话,但仍未达成任何解决方案。 2003年6月,交行上海分行私金部下设的理财中心向其VIP客户发信,推介一款“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紧俏金融产品”——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计划规模设定为8000万元,期限一年。信托计划的资金将用于收购一到两家乳制品公司的股权。收购成功后,金新信托作为受托人将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进驻该公司,对其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将按受托人当期收购价的106.5%的价格,全额回购这一两家公司的股权。 信托计划书还称,该信托计划资金的收益来源,在于德隆国际将对全国乳制品行业进行大整合。而根据拟定的德隆回购股权的比例,扣除信托计划的运营等费用,预计投资者可获5.2%的年收益率。 比现行银行存款利息,年息5.2%显然十分诱人,投资者认购相当踊跃。在该信托计划一个月的推介期内,即募集197名投资者总计8720万元的资金。认购金额多则上百万元,少则十几万元。当年7月8日,金新信托告之委托人,该信托计划于7月2日正式成立,次年7月2日即为兑付日。当年9月,金新信托又向委托人发布通告,称公司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了对三家乳制品公司股权的收购。 今年上半年,德隆事发,金新信托被暴露出是德隆系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当初对三家乳品公司股权的收购,并非以金新信托名义购买,后者亦未曾在上述公司占有股份。投资者委托金新信托的8000余万元资金究竟用在何处,至今无人作答。而德隆系资金断裂,金新信托自然一损俱损,于今年7月彻底违约。 此时,全国各地债权人都在竞相保全德隆资产而无果,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深知此路不通,遂转向交行上海分行。而作为乳品信托计划代理商的交行上海分行究竟有无义务偿债,不仅是目前申城最富争议的话题,也向虽经整肃但依然动荡的国内信托业提出尖锐问题。 据专家介绍,在严格的信托关系中,银行作为信托产品代理收支的场所,无须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仅为严格遵守信托计划的私募界限,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而从表面上看,交行上海分行的做法似乎并未越界:仅向自己的VIP客户推荐信托产品,投资者在该行与金新信托签订的相关协议也无违规之处。 但投资者却向《财经》反映,交行上海分行仅在形式上履行了相应职责,其实并未向他们充分揭示风险。 蹊跷的是,交行上海分行在沪上素以谨小慎微闻名,乃至上海本地的信托公司经常抱怨其“缺乏市场感觉”,这次怎会因区区一笔8000万元的信托计划而陷入德隆系的泥淖?上海银监局的调查显示,该行代理乳品信托计划的佣金收入为120万元,但这笔钱未进分行大账,而是进了部门小账。上海银监局曾就此询问分行行长金大建,对方的回答竟是:“还有这个项目?” 据透露,该信托产品是由交行上海分行私金部接洽,最后签字者为分行副行长阮红。代理金新信托产品究竟是分行下属部门所为,还是分行与金新信托间有台下交易?《财经》为此联系交行上海分行,但对方未予任何回应。 “如果银行重视声誉,就该主动去了解信托公司的资信等一切情况。”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著名华裔经济学家陈志武向《财经》表示。陈本人在美国管理一只小型私募基金,最近该基金刚获得摩根士丹利的认可,推荐给投资人。陈介绍,摩根士丹利对这一资格认定用了整整八个月的时间仔细调查,但其实并无监管机关要求他们这么做——“国际大投行都视声誉为生命”。 陈还表示,在美国,信托基金销售必须一对一,不能做营销,像交行这种向VIP客户发信推荐的方式是不允许的。 目前,交行上海分行究竟应在事件中承担何责,尚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实。“问题的解决,还要经过双方协商、和解或诉诸法律途径。”银监会有关官员如此作答。 谁是合格投资者? 金新信托乳品计划毁约后,投资者曾联名发出申诉信,信中有如下提法:“投入信托计划的资金,都是老百姓的活命和养老钱。其中有年事已高的储户面对血本无归,因焦急与悲愤突发心脏病倒地、有身患绝症而等待取钱治疗、有动迁户等待兑付去购买住房、有等钱为儿女支付学费……” 这番话若属实,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中国信托业发生了严重偏差,仍然把普通老百姓卷入门槛甚高的信托投资之中,这恰恰违背了从1999年至今的信托业整体改革方向。曾主持第五次信托业改革的前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告诉《财经》,当初整顿信托业时设立的200份限制、每份最低5万元的投资门槛,正是为了让普通老百姓不要参与。 在金新信托事件中,投资者多则投入百万元,最少也有10万~15万元,显然远超出了5万元的门槛。即使这样的一群投资人,也没有一个像夏斌原来设计的那样:“带着律师到场审查信托合同”,而是乖乖听从交行的安排,排队存钱、签字。 每人都将购买乳品信托计划视做短期获利的大好机会,无人对可能的风险有所预见,也毫无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一旦信托计划毁约,大家的本能反应就是索债,既然金新信托垮台,则向银行索债,若银行不能偿付,则向监管部门讨说法。 由此看来,当初监管部门设置的5万元门槛并未引进真正合格的私募产品投资者。比照美国的做法,可以看到,美国对投资私募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有着明确限制。美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如此定义个人身份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必须年收入在20万美元或家庭年收入在30万美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0万美元,或本身控制着500万美元资产以上的企业。” 此外,美国的私募基金还会根据需要,进一步调高投资门槛,比如要求投资者有更多的财产,要求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财产的1/5,要求投资资金不能是生活必需资金等。 显而易见,对私募产品投资者设定高门槛,正是为了将普通投资者排除在外,而只准拥有相当财产、具有辨识风险能力、且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入局。 “我们当时正是参考了美国的做法。”夏斌介绍说。在1999年~2000年间,央行通过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的深入研究,已认识到信托业必须设立高门槛,不能吸收社会零星资金,不能吸收普通老百姓的资金。2002年,整顿后的信托业的相关新规正式公布,“5万元的门槛是依据2000年时的国民收入情况制定的,现在看来是太低了。我离开的时候曾经向行长们汇报过,假如未来情况有了发展,可以提高门槛,把门槛抬高到30万元甚至更多。”夏斌如是说。 2004年7月,在银监会新发布的对异地发售信托计划的限制中,已将每份信托计划的金额提高到了50万元。但即便如此,这一门槛是否够高仍有诸多争论。仅就金新信托事件来看,即便投资者普遍投资在15万元以上,但这些投资资金的性质究竟如何?是不是投资者的生活必需资金?是不是借款?有关部门显然未作甄别,而如无相应细则,仅有单纯的数额指标,也并不能带来合格的投资者。 监管者的选择 中国信托业的大整顿始于1999年,截至2002年,前后进行了五次清理整顿,制定了《信托法》、《信托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2003年之后,信托业重新放开,但仅一年就频生险情。为此,今年以来银监会发布一系列征求意见稿,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近日,银监会高层又传出将对信托公司进行评级和分类管理的消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信托公司可以采用‘骆驼’评级法加上透明度建设来进行考核”。所谓“骆驼”评级法,是套用国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的办法,因其六条要素的首写字母正好构成CAMELS(骆驼的复数词)而得名,六要素分别为资本充足率、指资产质量、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盈利水平、流动性、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按照一位知悉内情的业界人士的解读,今后信托公司将被分为“很好”、“好”、“中”、“差”、“很差”五级,监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信托公司实行区别监管。 刘明康在视察信托公司时的有关表述更为明显: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实行报备制而不是报批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则要限制发展。 显而易见,监管层在今年以来的新一轮举措,旨在对信托公司的资质提出更高要求,并加大监管力度。但这一监管思路,却在业内引起质疑。有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借用CAMELS这样的银行监管框架来规范信托公司,似乎有悖常理——信托公司毕竟是私募性质的公司,而银行则是以吸收社会零星资金为主业的公募金融机构,怎可以对银行的要求来照套信托公司? 以信息披露为例,虽然按照银监会的新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几乎与上市公司同等严格,但信托业在大整顿后形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受托业务全部记为表外业务,不进入资产负债表。如此,对信托公司表内数据披露得再详尽还有多少意义?而根据私募的特点,受托业务并无义务向社会披露,至多简单公布规模,至于资金用途及去向则都需保密。 有鉴于此,尽管监管层意欲从提高资质和严格监管入手规范信托市场,力图为市场选出“好的信托公司”,但由于信托业的私募性质,监管当局事实上很难像掌握银行、上市公司一样,全面掌握信托机构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管层认可的“好的信托公司”放松限制,突破200份的上限,允许其异地开展业务,无异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本刊记者袁梅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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