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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金融稳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 14:03 《财经》杂志

  本刊特约研究员 陆磊/文

  无论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不稳定因素都随时随地存在。但是,由于金融系统的特殊脆弱性和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冲击,结合我国当前金融体制现状,金融安全网设计必须在遏制道德风险和保持金融平稳之间实现平衡。人民银行吴晓灵副行长的观点提示我们金融稳定所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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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预防原则。金融稳定是存在价值判断的——出现金融危机固然不是金融稳定,存在引发金融危机的结构性缺陷同样不是金融稳定。因此,“好”的金融稳定是银行系统能通过拨备自主控制可预见的风险,并通过资本充足率预防不可预见的风险。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只能在不可预见的风险超出银行体系承受力时才能发生。因此,通过银行体制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才能建立金融稳定的两级预防机制:银行自主管理风险是第一道防线,央行监控支付系统稳定是第二道防线。

  二是市场原则。金融稳定不是温室,不是低效率金融机构的保护伞。我们所指的市场原则是在同等经济条件下,在同等竞争环境下,必须存在竞争机制。而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形是需要差别对待的。因此,金融稳定的竞争原则必须适用于同一市场内部,在相同地区,在相同业务领域,低效率机构必须被淘汰出局,以此消除金融不稳定因素。

  三是最低保护原则。金融稳定是需要成本的,因为金融风险化解直接意味着要有人付出代价。从这一角度出发,如何实现金融稳定的成本最小化是一个现实的政策问题。吴晓灵副行长指出,对投资者和存款人只能实行有限保护;进一步看,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最低保护应该有所差别。一方面,对存款人的保护是“有差别的金额保护”,即应该通过显性的(不能是隐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险机制解决,一定额度以下的储蓄账户可以得到全额保险,而大额储蓄只能部分保险。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无差别的机制保护”,投资者应该对自身的资产选择负责,金额保护是不具备法理基础的。但这不意味着放弃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机构投资者、企业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对等,投资者保护应重点集中于消除不对等所产生的不规范交易行为,避免欺诈、内幕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机制。

  四是权责对称原则。当前金融稳定的最大隐患来自于权责不对称。一旦出于私利而制造了金融动荡的责任机构或责任人不能承担相应责任,则必然形成可怕的示范效应。并非金融机构管理者都是风险爱好者,而是权责不对称导致冒险的个人或机构收益巨大,而责任成本太小。机制塑造行为,严格权责可以把我们的金融稳定工作真正局限在管理不可预见的金融风险范围内,这才是具备宏观调控和维护支付体系稳定职能的央行所乐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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