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为何频频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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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1:11 中华工商时报 | |||||||||
实习记者 赵文君 记者 杨联民 上海市消费者十大投诉热点之一的商品房买卖纠纷,近两年出现新的焦点。随着这几年房价的快速上涨,开发商恶意毁约事件频频发生。 仅今年第二季度本报上海站和上海有关媒体就接到这类投诉多起:温州商人徐连凤
房地产开发商为何频频恶意违约?前来投诉的业主徐连凤认为,房地产市场总体价格上涨,开发商觉得过去签的约吃了亏,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故而恶意毁约。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研究室主任胡守均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房屋是为了先期回笼资金。而后飙升的房价大大超出了房产商原先的预计,这成为其恶意违约的诱因。开发商迫使购房者接受涨价,或通过各种手段否认曾签订过《预售合同》,恶意毁约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更高利益。造成这种现象频频发生的外部原因在于目前法律的约束力度不够,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加强法律的约束力。对于某些见利忘义的房产商,可将其列入“黑名单”。“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作为房产商,应该意识到诚信是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房产商与购房者应该建立“共生意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称的,在法制和诚信的约束下走向共生,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处苏继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毁约是商业社会的规律。自1992年以来他们每年都要处理许多恶意违约事件。市场上的一般情况是房价上涨时开发商违约,房价下跌时也有业主违约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房地产交易细则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健全的,恶意毁约主要是交易中存有不成熟的心态,这都是“拜金主义”在作怪。 面对恶意违约,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继光表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揽天下事,当事人习惯找政府解决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就应该通过法律通道来解决,因为合同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当事人应慎重行事,切勿连合同没看清就草率签订。律师参与合同制定在国外是很普遍的,这样买卖双方都会更加谨慎小心,而我国的当事人却很少有这种自我保护意识。为了防范恶意毁约,可借鉴请律师参与合同签订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