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召开的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微博]表示,从去年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第一次国际研讨会以来,起草组针对投资基金法草案的第一次草拟稿,围绕统一立法还是分散立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市场高效率等问题,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几经修改,目前的第四稿已获得了较大的进展,并拟增加了“外商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适应于本法”等重要内容。
王连洲介绍说,新一稿的草案对投资基金规范角度方面,改变以投资方向的不同作为基金类别界定规范的主线,改为采用按募集方式的不同作为主线;取消了基金发起人作为独立一方当事人的规定。
其次,契约型和公司型的基金组织形式,开放式和封闭式的基金都应允许设立和存在,以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机会。国内现在推出的33只新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从国外的情况看,以美国共同基金为代表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因法律关系简单,似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投资基金法草稿中同时规定了这两种类型的基金,由市场进行选择。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增设独立董事也是新一稿草案添加的重要内容,此举旨在弥补契约型基金法律利益主体缺位的不足,从而更好地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王连洲说,我国已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一些大的证券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管理的又是利益主体缺位的契约型基金,很难以避免有损投资者利益输送的现象发生。为了充分体现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拟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承担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的特殊监督责任。
投资基金法将明确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我国对入关的承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有步骤地开放是必然的,外商将可以在国内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为适应这个趋势,拟在投资基金法中明确:“外商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适应于本法”。由于各国都没有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基金市场的专门法律,我国对外的承诺将也只限于成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资进入国内基金市场及境内资金进入国外基金市场,无法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能另行由政府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王连洲说,由于投资基金起步晚,实践经验不足,对其发展的规律把握不够,上述内容的修改和调整还要看各方的反映。另外,有些问题还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关于“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问题、关于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协调问题、关于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基金持有人大会实效的问题、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资格与退出机制问题、关于平衡托管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以不断朝认识趋同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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