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出台

2000年10月12日 07: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实施细则正在制订,监管机关将对基金管理公司等提交运作方案进行评估,试点启动指日可待;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销售净额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本报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刘倩)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据悉,监管机关正在制定《试点办法》的各项实施细则,同时加紧进行技术准备。监管机关将与境外专家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提交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方案进行研究评估,一俟时机成熟,即开始启动试点。有关人士指出,由于开放式基金具有流动性好、透明度高、便于投资、市场选择性强等特点,它的推出,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改善投资者结构、健康稳定的发展。

  该《试点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而成,对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收购、赎回、信息披露、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在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点办法》允许基金管理人根据运营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允许开放式基金收取申购费,最高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还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最高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开放式基金还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赎会费率。

  根据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关于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并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投资人申购基金单位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当巨额赎回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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