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是区别于封闭式基金的一种形式,具有份额可变、期限不预定、无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基金单位净值确定等特点。近年来尤其是98年以后,中国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但迄今为止,中国尚无一家开放式基金。从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看,开放式基金在中国的出现是大势所趋。
开放式基金的特点
开放式基金的所谓特点是相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开放式基金之所以能够逐步替代封闭式基金成为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是与其鲜明的特点、更科学、更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分不开的。
(一)基金份额的变动性。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是变动的,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它不像封闭式基金有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固定不变。开放式基金这种可变的基金份额的设计有其优点;当基金运作成功、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业绩回报时,投资者势必会继续积极申购基金单位,这样无须再行设立新基金便可使基金规模得以扩大,为投资基金带来增量资金,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方向。封闭式基金则因封闭期内锁定基金份额,即使运作成功也无法扩大基金份额,其他投资者也因此无法分享基金业绩。反之,若基金运作失败、业绩较差时,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赎回基金单位,用“以脚投票”的方式对基金经理人形成直接的压力,迫使后者勤勉工作,创造良好业绩以回报投资者。
(二)基金期限的不预定性。从理论上说,开放式基金可以无限期存在。但实际上,开放式基金的续存期限与基金业绩即基金管理者的工作成果息息相关,基金管理者的收入也与基金规模和经营业绩相挂钩。如果基金业绩优良,基金不但能续存下去,还会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投资从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管理者的收入便会更加可观。反之,如果基金经营失败,业绩较差,开放式基金便会面临投资者大量赎回基金单位甚至清盘的可能,基金存在期限也许就此结束。朱利安·罗伯逊经营了20年的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6家基金的关闭便是很好的证明。
(三)交易价格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而定。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由基金管理者依据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确定,每个交易日公布一次。投资者不论申购还是赎回基金单位,都以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成交。封闭式则不同。尽管封闭式基金每隔一个月(或三个月或半年等)也公布一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但在封闭期内,其市场价格却主要由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竞争决定,且经常背离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随封闭期结束的临近,基金的市场价格有价值回归的趋向,从而形成价格风险。而开放式基金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而定的交易价格的设置则规避了封闭式基金的价格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条件
(一)关于市场规模和投资品种。由于基金份额不固定,在民间资金规模庞大(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证)的情况下,便有可能出现份额非常巨大的开放式基金。如果没有足够大容量的市场,将会出现开放式基金筹集到资金后却缺乏投资对象的情况。因此,一定规模的市场对于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是很重要的。此外,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式基金必须分散投资,充分利用现代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投资工具,进行组合投资。投资组合中不仅包括股票,金融债券,还应包括国债、公司债券等投资品种;不仅包括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还应包括低风险、低收益的品种;不仅包括长期投资品种,还应包括中短期投资品种。通过组合投资,开放式基金可以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最高的收益,或者在取得一定收益的情况下使风险最小化。
(二)关于基金管理者。相比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基金单位。当投资者大量赎回基金单位时,基金可能面临清盘的危险。因此,开放式基金对管理队伍素质的要求更为严格。认真勤勉地工作,创造良好业绩,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回报,是关系基金经理人自身收入和开放式基金续存与否的关键。一般说来,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理财”、“组合投资”等优势,但这些优势能否发挥出来,能否变成基金的业绩,还有待于基金管理人员对经济金融形势、投资风险及预期收益作出的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如果没有高质量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不能对复杂的市场状况作出理性的判断,开放式基金的成功运作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关于投资者。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投资观念是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基础,是一国投资基金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基金发展的实践证明,如果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性质、特点、风险收益认识不清,很容易造成基金的不规范发展行为,甚至导致基金市场、证券市场的动荡和混乱。开放式基金对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投资观念要求更高,因为开放式基金的设计和运作市场化程度更高,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使投资者理解他们的投资理念。
(四)关于法律环境。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金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支持。开放式基金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三权分立”的运作机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立,充分体现了现代“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组精心订立的契约。毫无疑问,契约的执行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和监管,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投资基金业发展时间较短的国家来说,法律法规监管的重要性更可想而知。
我国已具有推出开放式基金的条件
(一)市场规模和投资品种。90年代以来,中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股票、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为主体的规模较大的证券市场。截止1999年12月31日,中国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26000多亿元,上市企业逾千家。中国国债市场发展也较为迅速,国债年度发行规模和国债余额逐年上升。此外,金融债券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可以说,目前中国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基本上已能满足开放式基金对市场容量的要求。此外,市场上投资品种的日趋丰富也为开放式基金分散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提供了条件。
(二)基金管理者。目前中国已成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基金管理公司均设有稽核监察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严密科学的制度。基金管理人员一般都在国内外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且经过多年证券市场的风吹雨打后,市场经验也较为丰富。另外,从中国已设立的封闭式基金的业绩来看,它们的总体表现也要强过大盘。无疑,这其中有基金管理者的努力。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批年轻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基金管理人有能力管理好中国的开放式基金。
(三)投资者。经过10来年牛市的狂喜和熊市漫漫长夜的煎熬,中国证券市场已锻炼出了一批投资者,他们逐步走向成熟,投资行为趋向理性化,不再像过去那盲目追涨杀跌。他们已拥有自己的投资理念,注重业绩、注重成长性、热衷于资产重组题材等就是他们日趋成熟的标志。
(四)法律法规。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结束了中国基金业发展无法可依的局面。在信息披露方面,为确保投资者能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其它信息,管理当局还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作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准备。当然,中国在投资基金业管理方面的立法还远远不够,如《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但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相信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上海财大投资学院薛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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