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647)于1998年7月21日向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借入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至贷款期满日,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决公司返回借款本息,公司担保方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接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在上述诉讼执行过程中,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法人股2237万股抵偿所欠5000万元债务,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同意接收,并于2000年8月17日办理过户手续。至此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持有公司22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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