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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粤海发展事件”(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23日 08: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此次曝光的ST粤海发违规事件,虽然缘起于资产置换,但直接关系到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由此带来的影响和相关 的法律责任亦值得关注。

  分析粤海发展事件的来龙去脉,可能含有几层法律责任关系,一方面,大股东将海峰电子股权、债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但其对应资产的产权、债权却存在严重的缺陷,在这起转让中,大股东应承担相关责任,上市公司有关董事也因未履行谨慎 、尽责义务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对市场影响更直接的问题是,ST粤海发上述行为,已涉及到虚假披露、大量虚增利润,其法律责任不可 推卸。证监会“送达公告”中也明确指出,粤海发展披露了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造成该公司1998年中期及当年财务 报告包含虚假利润。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七十四条规定,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诉或 遗漏重大信息的,处警告、罚款等。

  事实上,ST粤海发虚构利润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资产置换带来利润3500多万元,这笔虚假利润使ST粤海 发呈现绩优假象,98中期每股收益达0.57元、净资产收益率达43%,而一旦扣除这笔虚假利润,公司业绩即面目全非 ,98中期每股收益仅2分钱,1998年全年则出现亏损。同时从市场来看,虚假利润对公司股价的影响也相当明显,有关 公告披露后,ST粤海发股价在不到20天内从15元升至25元,而1998年全年股价涨幅也相当惊人。

  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不同情况下会有所不同,如果属于故意虚 构利润,主观上有意蒙蔽、误导市场投资者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典型如琼民源。而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过失或工作未尽责而 造成财务报表虚假的情况,更多是追究行政责任。ST粤海发有关责任人属于哪种情况?到底一开始就有意欺骗,还是当初资 产转让操作不规范,后来因种种原因无法完成有关手续?暂时还不得而知。

  目前来看,ST粤海发有关责任人将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不过,对ST粤海发事件的追究,似不应到此为止。究竟 最终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近年来,类似ST粤海发这样的违规违法事件接连曝光,尤其在去年下半年以来频率更高,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司上市 过程中以及信息披露上的虚假陈述。一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如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相关责任人已受 到刑事处罚。最近ST红光受到刑事起诉,被认为是一项重大突破。不过更多情况下,仍然只是行政处罚了事,多数事件都是 “东窗事发-处罚公告”,然后就没了下文。而其中的法律责任是否引起足够重视,违法者是否依法受到了处罚,投资者蒙受 的损失又该如何弥补,却还没有获得应有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只有当相关的法律责任受到足够的重视,并依法严格追究, 市场在发展中才会真正记住这些教训。

  (本报记者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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