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三十六计——NO为上计

2020年04月30日14:32    作者:和昶律所  

  文/朱一博 王亮亮,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礼多人不怪”,根植于中国传统人情社会,至今影响犹在。如果有求于官员办事,礼仪、人情就要让位于法律规则,“花钱办事”成为一种处事哲学。正是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行贿犯罪一直是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显示:近5年,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均处于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前列,二者合计约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12%,腐败犯罪的40%,此外,单位行贿罪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追根溯源,要么是企业家对行贿犯罪存在认识误区,要么是心存侥幸心理,但最为根本的是缺少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个人和企业都受其害。

  一、行贿方式面面观

  除了送钱、赠礼这些广为人知的直接行贿方式,现实生活中的变相行贿五花八门、花样百出,但是在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背景下,都很难逃出刑罚规制的范围。

  方式一:花式送礼,少量多次

  虽然法律规定是一次送三万元钱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少量多次”就触不到到法律的红线。既然你注重量的积累,刑法也采用了累积计算,只要对一人多次,或者对多人一次或多次累计到达到立案标准,都可能做刑事案件处理。并且法律规定,向3人以上行贿,入罪数额更低(1万以上即可)。

  方式二:交易之名,行贿之实

  “交易型行贿”,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出售财物,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买进财物。该行为披着交易的外衣,意在让领导从中赚取“差价”。差价可以折算成“货币”,实质相当于“送钱”。

  除采用上述高买或低卖方式外,和官员签订借款合同,但是长时间没有还本付息的;还有煞费苦心的“赌博型”行贿,精心布置赌局,努力表演赌技,看似也是一场“公平游戏”,但本质都是权钱交易,就涉嫌行贿犯罪。

  方式三:干股分红,挂名领薪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干股虽然不是财物,但仍然是财产性利益,如果只是形式上签订入股协议,但未缴纳股本金,或者帮助官员垫资,以此分派股利;类似的,给官员的近亲属、情妇(夫)等身边人安排工作为名,使这些人不实际工作获取所谓薪酬,都涉嫌给官员行贿。

  方式四:出差开会,旅游办卡

  世界那么大,我想让“他(她)”去看看。我为什为“他(她)”或身边人的享乐买单,实际上是为“他(她)”手中的权力买单,这和送钱没有实质性区别。该类行为可统称为“服务型行贿”,行贿模式为“我付钱买单,他享受服务”。安排会员服务、吃喝娱乐、美容保健,以开会研讨名义旅游,均在此列。

  方式五:你的名字,他的房子

  送给官员房屋、汽车等物品,但不变更房、车等财产的权属;或者把房屋、汽车等物品,过户登记在官员指定的他人名下,均不影响行贿的认定。我们要强调的是,惩处犯罪代表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它能穿透个人之间的协议或其他规避措施,只要行为的本质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就不能排除刑法的适用。

  方式六:人情往来非罪,感情投资行贿

  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婚丧嫁娶随礼,是传统礼仪。但是,当随礼对象为上级或者握有行政权力的官员时,就有变味的可能:送钱人细水长流,默默送礼,闭口不谈回报,实则为将来请托积攒“人情债”;或延长输送财物与要求办事之间的时间间隔,打一场“持久战”,目的是淡化权钱交易的痕迹。如何区分涉嫌行贿的感情投资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在于双方的礼金是不是有来有往,随礼的数额是否大致相等。

  方式七:默许员工行贿,老板也要遭罪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入罪门槛与量刑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且单位行贿对企业的经营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区分两者的界限在于,员工是听领导的差使还是个人决定、用的单位还是个人的钱、为单位还是个人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个人的费用,有个人的利益就认定为个人犯罪。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发放“推广费”“公关费”“业务费”等费用为名,默许员工将款项用于“通融关系”“开拓市场”,或者在明知业务员行贿的情况下,默认高额提成比例,这都有可能将员工的行贿认定为单位行贿。由此,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守住底线、防患未然

  我国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反腐运动,这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重视的是,行贿的企业可能被列入政府招标“黑名单”,投标资格受到限制。伴随行贿犯罪查询机制的完善,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将丧失更多投标机会。此外,世界银行也形成了针对腐败贿赂行为的严格制裁体系:取消有贪污、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国际公司投标资格,禁止参与由该行资助的所有工程项目。世界银行的此举具有示范效应,在包括亚开行在内的主要金融体系产生警示作用,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将会在全球范围内遭受信任危机和市场危机。

  企业行贿风险的外溢作用还表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长臂管辖”制度,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利用美国的商业工具(包括邮件、电话、银行转账等)实施的贿赂行为,均纳入它管辖的范围。一旦企业涉嫌构成FCPA所管辖的行贿,企业就面临巨额罚金,企业负责人遭受监禁的风险。

  三、完善制度,隔离风险

  首先,为避免员工个人行贿引发对企业追责,应当修筑“防火墙”,把好合规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决策,对关键项目负责人谨慎授权;严格区分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避免资金混同,加强公司财务出入账监管,对业务和敏感费用设置特别的审批流程等。

  其次,在公司章程、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行贿”并配套相应惩戒措施;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普及企业合规的政策和标准;建立有效的员工违规举报机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开处理。同时,应当排查企业是否存在默认员工行贿的灰色空间,对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超高额提成、推广费、公关费等坚决取缔。

  最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要强调对第三方(包括供应商、经销商、代理、中介等)的合规管理政策,包括诚信度调查、不准贿赂的明示、对贿赂方终止合作、对守法方给予延续合同的奖励等。

  行贿的方式虽然林林总总,其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三十六计,但是天网恢恢,对行贿说“NO”才是上计。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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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国企业家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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