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土地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土地拆迁补偿款应作为政府补助还是资产处置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0X2 年 3 月,A 公司与 M 市政府签署《搬迁协议》,约定 A 公司完成地上物拆除工作后将三块土地交付政府收储,补偿金额按照市场化价格确定,具体根据政府后续出让该地所获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支付,交易价格公允。A 公司搬迁事项不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20X2 年 6 月,A 公司完成地上物拆除工作。20X2年 10 月,M 市政府收回土地,并于 20X2 年 11 月挂牌拍卖。公司对此未做会计处理。20X3 年 9 月,土地拍卖成功。
20X3 年 12 月 A 公司确定可获得补偿金额约为 4 亿元,预计政府将于 20X3 年 12 月底前支付补偿金。同时,政府部门开始办理土地证注销及变更手续。A 公司认为由于 20X3 年才确定补偿金额且政府才开始办理土地注销及变更手续,在 20X3 年确认了相关收益。A 公司土地拆迁补偿款应作为政府补助还是资产处置的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在 20X2 年政府将土地收储时还是在 20X3补偿金额确定后予以确认?
分析:根据现行准则及相关规则,对于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若是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按照政府补助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否则,对于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搬迁补偿,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等会计准则,作为资产处置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A 公司的搬迁补偿事项并不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且补偿款的来源为土地公开市场拍卖所得,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应当作为资产处置进行处理。
在补偿收益确认时点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时点和计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应在土地控制权转让后确认相关资产处置收益。本案例中,政府在 20X2 年 11 月已收储土地并于当月挂牌拍卖,拍卖时间、拍卖价格均由政府确定,政府在收储后能够主导相关土地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公司仅以交易价格不确定在 20X3 年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的做法不够恰当。对于交易价格不确定的情况,在计量处置收益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土地证注销晚于收储日期,需进一步评估该原因是否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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