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季,这样的事儿你一定不要做→

供热季,这样的事儿你一定不要做→
2024年11月26日 14:38 媒体滚动

转自:唐山广播电视台

供暖是用户抵御寒冷的重要环节。每到供暖期,个别用户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偷热、窃热只是一件小事,忽略了偷热、窃热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本质。

可能有的用户会想,窃热跟我有什么关系?反正不是偷的我的,偷的都是热力公司的。其实,窃热用户偷的就是你家的热。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窃热用户是如何把你家的热偷走的。

一、不交取暖费,私自打开阀门

整个供热系统,其温度、压力、流量的设定以及分配与输出是以实际交费面积为基本依据进行布控和调整的。也就是说,每个小区、每家每户的用热量都是经过精确设计的。没交费打开阀门,就直接偷走了缴费用户的热。

二、擅自增容,私接供热管,直接或间接抢热

以上行为会造成供热流量不平衡,热水不均,影响整个小区的供暖效果,造成大部分用户家中温度过低甚至不热。而且,由于私接管线、阀门等设备的质量参差不齐,容易造成管线破裂或者接口泄露,到了冬天供暖时,管线里水温很高而且压力很大,管线爆裂将造成大面积停暖,影响其他居民用热,危害千家万户的利益。

三、私装加压泵,暖了自家冷了邻居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私装加压泵增加了局部的管道供热压力,使得供热失衡,导致周边用户热流量降低,影响供热效果。

四、盗用供热循环水 ,供热系统被“倒空”

许多用户都知道,解决暖气不热的办法之一就是排气,但有的用户打开自家的排气阀后,长时间放水或者直接使用供热循环水冲洗厕所、打扫卫生,甚至还有盗用供热循环水进行经营谋利的情况,严重损害周边其他用户的合法用热权益。

广大用户一定要认识到,热是商品,窃热是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了暂停供热,还要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修建建(构)筑物;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压埋供热管道、井盖;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物质;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动、增设供热管网、标志、仪表等供热设施。热用户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养护。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窃取热能、热水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供热企业可强制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3.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4.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因此,在旅游景点逃票或搭乘公交时逃票,在饭店、酒店、医院逃单,窃电、窃水、窃油、窃热、窃燃气等都属于广义的盗窃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温馨提醒广大热用户,窃热行为不可取,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不可因为贪图小便宜以身试法,最终得不偿失。让我们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供用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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