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民政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基本养老服务是国家在民生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项目,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的重要职责。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老年人数量增多、比重提高,对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烈。根据政府所承担职责不同,养老服务分为基本养老服务和个性化养老服务两种类型,前者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范畴,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由政府主导提供并承担最后的责任;后者则是社会成员的自主自愿自费行为,由民间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组织提供,政府承担监管之责。
2023年,我国发布了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之后所有省份陆续出台了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和清单,有力地推动了基本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同时,需要注意到,现行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项目还不够完备,许多项目的保障程度较低,相关服务的供给不足,而且基本养老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人群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加快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的基本养老服务权益。长期以来,民生保障领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因而需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有效的机制,凝聚各方合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资源下沉、服务延伸,向老年人身边、床边、周边集聚;尤其要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广大老年人享有方便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建立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为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各项目长期持续运行,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要,需要制定合理而清晰的规则,使有能力的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承担相应的筹资责任,同时通过适宜的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兜底责任,其中包括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等。与此同时,还要遵循“保基本”的原则,兼顾养老服务需要和社会筹资能力,确定基本养老服务各项目适度的服务标准,并培育社会成员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合理预期。
第三,创新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基本养老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但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均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反过来促进这些服务供给机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里的关键有三: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二是积极探索医疗服务、照护服务和心理服务等各类养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财政对于各类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要从以补供方为主逐渐转向以补需方为主,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效率。
作者:何文炯(作者系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老龄和健康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
编辑:吴双 校对:魏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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