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出行常用的代步工具,其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每位骑行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影响着城市交通的整体秩序。
10月14日,记者从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布了2024年第六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徐州市睢宁县官山镇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电动自行车案、徐州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案等6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4年3月4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睢宁县官山镇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部展厅待售的1台五羊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613Z,产品合格证标示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而在现场准备销售时,当事人装入的却是铅酸电池,且电池储存仓的接线及储存仓样式无法匹配相应的锂电池。该局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当事人的改装行为。
“铅酸电池与锂电池在性能和安全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由于铅酸电池的重量较重,容量较低,充电时间长,导致其在过充或短路时容易发生泄漏或爆炸。”睢宁县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商家这一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甚至引发火灾或爆炸,严重威胁骑行者的生命安全。
经查,当事人共购入该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进价960元/辆,标价1260元/辆,货值金额为1260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中,徐州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销售列入目录内未经认证的汽车产品案被处罚。2023年10月8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徐州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的40台高空作业车和4台搬家作业车均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货值金额6064000元,扣除车辆购进成本、运输成本及赠送全车滑块、蓄电池的成本和已支出的税费,违法所得为98618.02元。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该认证程序要求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并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且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高空作业车这类重型机械设备,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故障,对操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谈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消费者信心,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8618.02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秦丽茗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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