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笔者近日在某地参加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时注意到一个奇怪的现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以及上级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速度较快、完结率较高,但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则迟迟未完成整改。某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显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数量多达1500余条,其中部分问题整改期限已超期数年之久。
一般来说,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以及上级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相比,更加普遍也更加容易整改。执法人员会根据问题类型、影响大小以及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整改时间。然而,笔者在与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交流时,发现一些执法人员未能完全尽到督促企业整改的义务,个别执法人员在整改期限到期以后,却对问题整改情况不闻不问。
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来说,一开始被要求限期改正时,大多会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整改资料提供给执法部门。但时间长了,部分企业发现即使整改期限到了,也无人过问整改情况,主动整改的积极性就会降低,“执法部门不催,企业就不改”的状况就逐渐蔓延。这一方面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容易让企业滋生“犯点小错不要紧”的错误想法,使得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也容易纵容小问题慢慢积累成大问题,小问题不改,大问题更是难改。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以及上级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环境风险突出,因此普遍受到高度重视。而在一些执法人员看来,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大多是个例,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相对较小,因此没有足够重视。然而,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任何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即使再小也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否则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为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提升企业的整改积极性。企业肩负着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无需执法人员督促,也应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各地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告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依法启动处罚程序进行进一步惩戒、启动按日计罚等。对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的企业要给予肯定,如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同时,各地还应主动对接企业,了解企业整改进度,如企业确实遇到困难,要积极提供资金、政策、技术方面的帮助,助力企业按时完成整改。
加强执法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使用执法系统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而问题是否限期完成整改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地可在执法系统中将问题整改是否超期设置为重要的警示项,企业一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系统将自动发出警示信息,相关人员要督促尽快完成整改。如超期时间较长,系统将进一步自动发送警示信息至稽查部门,视情开展专项稽查。同时,企业要申请延长整改期限时,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否则系统不予通过,倒逼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建立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制度。各地可参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制度。按照“谁发现谁公示”的原则,将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相关信息以及限期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以及“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企业整改完成后,还应及时将相关整改资料进行公示,以确保整改按期完成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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