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引发了市场对食用油安全的担忧。7月8日下午,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之后又恢复上架,有关“金鼎食用油下架”的消息也登上热搜。
近期,一则关于罐车运输乱象的报道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部分地区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一些罐车司机在换货运输过程中未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报道涉及的两家龙头企业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陷入舆论漩涡中。
对此,汇福粮油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此前回应,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司正在等官方通报。另一家涉事公司中储粮集团也对前述报道进行了回应,称已要求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严格排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宣传与应急处9日上午回应凤凰网称,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近期会向社会通报。
汇福粮油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司正在等官方通报。“这个油罐车不是我们单位的油罐车,涉及我们公司‘汇福’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该工作人员称。从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获悉,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引发了市场对食用油安全的担忧。7月8日下午,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之后又恢复上架。有关“金鼎食用油下架”的消息也登上热搜。
01
中储粮金鼎食用油突然下架又恢复上架,客服回应
据第一财经7月8日晚报道,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下架了所销售的产品,客服对记者回应称是因仓库调整。不过,金鼎京东自营店铺仍在销售。
记者看到,金鼎在淘宝的店铺依然可以看到相关产品,但点击后发现所有产品已经下架。客服向记者回应称,下架原因是仓库调整,过一阵会恢复上架,但并未透露下架的具体原因,仅表示“自己只是客服”。
而淘宝其他店铺销售金鼎的食用油产品仍在正常销售。截至发稿时间,每经小编查询发现,淘宝平台金鼎旗舰店已恢复上架售卖相关食用油产品。
7月8日晚,读特新闻记者前往京东平台进行检索,发现金鼎食用油京东自营旗舰店内相关食用油产品依然可以正常购买。不过,在店铺售卖页面中并无“联系客服”的入口,疑似店方关闭了客服渠道。
随后,记者就此致电京东客服进行咨询,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该自营旗舰店上架产品为京东超市产品,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发起客服沟通。”对于,记者问及“为何没有直接提供客服渠道”的问题,其回应“这是极少数的情况”,并对“是否近期主动关闭了客服沟通”的追问进行了否定,认为这家店铺始终如此。
同期另一家涉事的汇福粮油,多个产品也仍在多个电商平台正常销售。据界面新闻报道,7月8日汇福粮油曾对事件作出回应,称其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不清楚客户渠道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唯独不是“汇福“牌的。此外,前来运输的油罐车为客户自聘,汇福粮油公司对其资质有相应检查流程。
汇福粮油称:“涉及我们公司‘汇福’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而金鼎食用油的客服则表示:“金鼎包装油产品均采用厂内全自动一体化生产线罐装,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出厂前就已经包装好。”
此外,记者以油罐车混用问题随机咨询了其他销售食用油的店铺。中粮旗下初萃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客服称,中粮与中储粮不是一个集团,中粮产品7C严格管控的,所有产品均经过检验确认合格方才出厂销售,请放心选购。
02
煤油罐车混装的食用油流向哪里
据界面新闻报道,涉事两家企业(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为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企业,属于整条产业链的中游位置,向上对接进口油料作物与油料种植的上游公司,向下便是包装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
图表制作:界面新闻 何苗
它们的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一种是以散装油形式卖给客户,这些客户通常是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生产桶装食用油再卖给消费者;或者是需求量较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油,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个人或企业消费者。
例如汇福粮油官网显示,其主要品牌为金汇福和汇福。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隶属的中储粮集团则拥有品牌金鼎食用油。目前,针对上述事件,两家公司都表示自己品牌的食用油是安全的。
那么,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可能流向了哪里?
在汇福粮油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记者看到部分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包括了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众和裕丰粮油、天津华科科技、保定宏海粮油、方顺联合粮油、沈阳中城供应链。
检索公开信息看到,上述公司中,有不少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
例如世纪悦福,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以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公开招标信息中,其生意涉及高校食堂,曾在2017年、2021年与2022年分别为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食堂供应食用油等原材料。三河亚王食品有限公司的官方简介中则称其客户包含下级代理商与各大农贸市场、食堂饭店和食品厂。
世纪悦福负责人回应表示,世纪悦福确为汇福的客户,但世纪悦福所用车队为自有车队,一切操作流程皆符合国家食用油运输相关安全规定。
上海楷烨粮油则称:“我们做的是大宗生意,不是汇福的客户,汇福要向我们买货。”
目前,中储粮油脂(天津)与汇福两家公司尚未公布涉事食用油所流向的企业名单,而汇福相关工作人员则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调查已经结束,一切以之后的官方通报为准。
在食用油产业链,实际上越往后延伸越难发现混装运输的问题。
“从中游过来的油,一般送到食用油分装工厂,再用生产桶装食用调和油。但在技术层面,由于主要是食品油量大,稀释了附着的煤油,这类油产出的产品则很难监控,在检测层面也很难检查出来。”一下游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人员表示。
据其介绍,食品生产企业却很难规避这种现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是采购桶装油为主,但主要认的是品牌,对品牌产品上游的生产链路无法获悉。”上述人员表示。
而要入口的话,在食品加工领域,由于煤油跟食用油混合后只是作为少量配料,因此大多数人也无法察觉,除非嗅觉特别敏感。
据澎湃新闻,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03
多家食用油上市公司回应
据澎湃新闻,“我司对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集团性管理制度,旗下各工厂严格落实执行。食用油运输工具须按照《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此事件对我们没有影响。”金龙鱼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京粮控股在深交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在网络上发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子企业开展自查,经全面评估,不存在此类情况,公司相关子企业均满足《食品安全法》《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要求,并通过检查清洗记录、验车、查验铅封、取样检测、合同管理、过程记录等措施防范食用油运输风险,全面保障公司产品安全。
道道全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媒体时表示,该事件目前对公司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包装油,且具备压榨的产能,原料端主要通过采购大豆、菜籽等原材料,压榨及至包装出厂。具体到产能方面,道道全表示,大豆主要在岳阳工厂进行压榨,年产能30万吨,此外,菜籽油压榨产能60万吨。“作为头部企业,公司一直在布局压榨产能,公司在这块还是抓得比较严格的。”
西王食品也表示,公司虽然对外采购部分原料油脂,但有自己的物流团队运输,不存在报道所说的安全问题。
04
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涉犯罪,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涉事各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法学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运输者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舒洪水教授表示,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就刑事责任而言,可以考虑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舒洪水介绍道,就该罪的认定而言,客观上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主体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运输者、贮存者;主观方面是故意。显然,在“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掺入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可以追究运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如何量刑,舒洪水表示,需要看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144条规定,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方、购买方若“明知”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杨帆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杨帆表示,综合《刑法》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卸载煤制油后直接装运食用油的罐车司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运输合同或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还是在于对于是否“明知”的理解。
对于这一问题,杨帆表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据报道,油罐车司机运完煤制油后不清洗罐体就直接装运食用油,是行业内的潜规则。
根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4.1的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5.1规定:应定期对运输容器进行清洁,尤其要将容器内底部积存的沉淀物(如油脚)清理干净,避免混入下一批运输的食用油脂中。应首选使用物理清洁方式,尽量不使用化学清洁剂。从运输容器中清理出的沉淀物应单独处理,不得掺入食用油脂中。
5.2规定:应指派专人负责运输容器的清洁、维护和管理工作,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确认容器的清洁是否达到要求、运输条件是否许可,同时做好记录。
因此,关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显然是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在这一领域长期经营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包括运输方),都是应当知晓相关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知道运输食用油要保障罐体的清洁。如果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就构成了司法解释所述的“明知”,那显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帆特别指出,不能以自身不知情或别人安排免除其自身责任。
“同时要明确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有了前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只是量刑加重情节,本身和罪与非罪无关。”杨帆称。
不宜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是否能以此追究涉事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杨帆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也就是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从有关媒体报道来看,尚不清楚、没有看到曾经有过这一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现有情况看,不能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于有观点呼吁应以“投毒罪”“渎职罪”追责,对此舒洪水表示并不认同。
他谈道,煤制油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但“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毕竟不是直接向公众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此,不宜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帆表示,刑法意义上的投“毒”是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和普通老百姓的认知还是有所不同的,比如鸦片、大麻、吗啡就不是刑法“投毒罪”中的“毒”。媒体报道所称的运过煤制油的罐车,显然煤制油的成分是什么,是不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害性物质,可能还得有专门的技术认定才好判断。
舒洪水表示,“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单位不能成为渎职罪主体,因此也很难追究中储粮子公司等国有企业的刑事责任。但舒洪水也表示,按照《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舒洪水表示,“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进行行政处罚。具体涉及以下规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存在“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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